三明市关于加快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明市关于加快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政文〔200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开发建设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以下简称金沙园),是我市落实全省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和同时推进“三个层面”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对拓展三明市工业发展空间、全面提
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和整体竞争力、带动全市经济新一轮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金沙园开发建设步伐,吸引境内外客商到金沙园投资兴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职责权限
(一)成立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审查、监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项目、土地、资金管理制度;
3、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沙县成立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国建设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由沙县研究确定。
(三)设立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管委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l、组织制定园区的总体规划布局、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园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3、负责入园项目、企业的资格审查把关;
4、负责办理园区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红线调整、房地产转让和拍卖等申报手续,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管委会统一代办;
5、负责政府投入园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按国区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园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7、组织园区招商引资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8、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9、制定招商引资、人才引进、产业扶持、优惠地价等方面激励政策;
10、履行市、县政府授予园区的其它职责。
(四)金沙园的开发形式和管理体制:
金沙园采取‘市县联办、以县为主”的形式开发建设。
市政府赋予金沙管委会在园区内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经济管理权限,业务上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能下放的职能,或需转报国家、省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
开辟“绿色通道”为金沙园服务。
金沙园建设发展公司作为金沙园开发建设的经济主体,受金沙管委会领导。
二、相关政策措施
金沙园除享受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园区开发建设和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56号)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
策:
1、园区内项目建设用地经农转用、征用审批后,项目可先在园区内“落地”,一个月内再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2、在金沙园内设立企业,可实行边建设、边注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市、县相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金沙管委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金沙园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3、金沙园建立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入园企业2003-210O年上缴财政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金沙园地方财政净所得部分,全额留给金沙园,用于还贷及滚动开发。在园区财政尚未设立独
立征管机构和金库前,入园企业产生的税收上缴县级金库后,由沙县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结算,采取平时资金预调度、年终进行总结算的办法返还给园区。
4、市、县财政从20O3年起2年内,每年安排600万元(市、县财政按5:5比例)专项用于园区贷款贴息。
5、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园内企业乱收费。园区内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按规定应上缴省及中央部分外,其他一律免收。必须的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的5O%收取。
6、市、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常规性检查,须经管委会同意,并由管委会统一安排。
三、发展“飞地工业”
1、三明市市属现有企业搬迁到金沙园落户的,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OO3]56号)第22条第2款执行。
2、市直部门(单位)招商引资的项目到金沙园落户,其企业统计指标作为市属企业由沙县统计局统计,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扣除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后,原则上按市、县政府对金沙园的投资比例分成,具体由市、县两级政府协商确定。
3、鼓励其他县(市、区)招商引资的项目到金沙园落户,兴办“飞地工业”,项目投产后,其企业统计指标归招商引资方由沙县统计局统计,财税收益由招商引资方与金沙管委会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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