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 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
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积极配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全面推进全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
二00一年一月三日)
为了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基础教育发展规律的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根据《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以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为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改革的目标是,从2001年开始,用2-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落实中小学人事制度各项改革方案。通过改革,规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学校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政策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校长的任用、考核和监督机制,落实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实行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上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3、各级政府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使中小学编制管理与学校布局调整、师资队伍建设相适应,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4、严格执行《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及其实施意见,按照山区、平原、丘陵等地域特点及学校和教育点分布等实际情况,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核编、定员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
5、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重点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促进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乡镇之间教职工的调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县级人事、财政部门的编制内统一办理。
三、改革并规范任用、管理办法,落实校长负责制
6、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享有学校人事聘任权、财务资产管理权和教育教学管理权。
7、改革学校领导人任用制度。校长可直接聘任,也可实施公开选聘、教职工民主推选聘任或委任。校长应从政治坚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中选拔。担任中学或城镇小学校长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担任农村小学校长的,应具有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凡担任中小学校长职务的,必须获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完(高)中校长由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提出任免意见,按当地规定的任免权限审批;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校长的审批权限不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校长的任用要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校长的聘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考核合格、成绩显著者也可连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组织考察,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校长聘任期。
省教育厅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
8、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应主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定期报告学校的工作,接受评议;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提请全体教职工审议通过后实施。
9、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长和学校工作的目标管理与考核,实行校长任期责任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或免职。各级政府可在教育经费预算中设立校长奖励基金,用于对校长的奖励。
四、完善岗位责任制,强化考核评价机制
10、学校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并逐个制度岗位职责,确定工作量、工作目标、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11、学校要本着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激发整体协作精神,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常规管理相结合,对教职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强化竞争激励机制。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晋级、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主要依据。
五、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12、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及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实行职务聘任制。把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资格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从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任)。聘用合同签证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13、岗位聘任坚持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结果“四公开”的原则。岗位聘任分为试用期聘任、定期聘任。试用期聘任适用于新进人员,定期聘任适用于试用期满人员,聘期一般我1-3年。对于特级教师等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以及在教改、教研中有显著成绩的,聘期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适当延长。
岗位聘任实行依岗定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学校根据需要选择、聘任教职工,教职工按照自身条件等选择相应学校的工作岗位。教师的聘任可以不受学校、乡镇等区域限制,可以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院校优秀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14、建立解聘、辞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和聘用合同的约定,学校可以解聘教职工,教职工也可以辞聘。学校可实行告诫制度,对工作态度较差、表现欠佳,但又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对不合格人员、拒聘人员和落聘后不接受转岗、轮岗安排、不参加转岗培训人员,经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1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未聘人员管理办法和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加强对未聘人员的转岗培训和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挂“师资转岗安置指导中心”的牌子,开展政策信息咨询、转岗培训、教育系统人事代理等服务,并与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协调和促进未聘人员的合理流动。
1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合同双方合肥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人事争议。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建立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
17、各级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工资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既要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又要促进学校分配制定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小学可在自有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学校分配制定改革,强化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学校人员经费总额动态包干。
18、中小学可将经核准后的教职工活工资(30%津贴)、职务补贴等集中起来,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根据教职工的工作任务、贡献、效益、实行绩酬挂钩,合理拉开收入档次,真正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学校绩酬挂钩的分配方案应在当地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分配方案要公正、合理、可行。
进一步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实行向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倾斜的分配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资需要设立关键岗位,对在教学教育、教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以吸引有志于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和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19、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注意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未聘、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于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20、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教职工的理解与支持,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各中小学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过程中,也要发动群众,集思广益,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重大问题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地要按照份级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抓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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