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2
  • 【生效日期】1999-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由市物资总公司系统和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开具回收证明,据此办理报废汽车的更新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报废汽车。”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