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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3
  • 【发布文号】粤价函[2001]41号
  • 【发布日期】2001-02-19
  • 【生效日期】2001-0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粤价函〔2001〕41号)

省外事办,各市物价局:
省外事办《关于建议制定各市护照签证代办费等标准的函》(粤外函〔2000〕0406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地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证每人最高250元(不含省外事办收取的代办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依据路途远近、自办证和代办证等不同情况核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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