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股份制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青岛市股份制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股份制企业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制企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所有国有、集体股份的股份制企业。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监事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产生与变更,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下同)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选举通过。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监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物;
(二)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或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或股东利益行为,有权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董事或经理不予纠正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向国有资产管理或受托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者向董事会提出解聘该经理的建议。
监事会做出前款建议的决议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做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可以向股东、国有资产管理或受托部门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五条 当董事、经理与企业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监事长代表企业与董事、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不得干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七条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的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的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能够维护企业利益、所有者和企业职工的权益;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四)熟悉有关业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监事有权调查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
监事有权对企业于每个经营年度终了时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经营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进行调查核对,并将核对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对监督事项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企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监事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需要外,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企业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企业利益、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错误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当每季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因故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议,必须在会议召集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按会议内容和表决事项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取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记载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监事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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