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1981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变通为每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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