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 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
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3年1月28日桂政发〔1993〕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意见
地方文献资料是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真实纪录,是研究地方史的珍贵资料。地方文献的征集、保存和利用工作,对我区的党政决策及经济建设都起到较大作用。一九七三年九月,自治区发出了《关于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桂革发〔1973〕144号);一九八0年十二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又批转自治区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桂政发〔1980〕232号),使我区的地方文献征集工作走上了正轨。但是,当前我区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少数单位不大重视这一工作,没有向自治区文献收藏单位呈缴资料;有些单位因人员变动而中止呈缴;许多新建单位因不了解这项工作而没有呈缴等。为了保持地方文献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更好地为振兴广西经济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必须再次重申征集地方文献工作的重要性,请各地各单位积极协助做好这项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西图书馆是我区指定的地方文献收藏单位,广西桂林图书馆、广西少年儿童图书馆也是我区的自治区(省)级图书馆,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及个人编印的文献资料完整、及时地检送他们。
二、广西图书馆、广西桂林图书馆征集地方文献资料的范围,包括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其直属单位和报社、出版社、科研机构、厂矿、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编印的报纸、杂志、县志、书籍、简报、学报、画报、教材、图片、地图、手册、资料汇编、目录索引、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等公开流通或一般内部的出版物。上述资料,不论铅印、油印、影印、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出版、编印单位均应各检送两份分别寄给广西图书馆及广西桂林图书馆;有关少年儿童读物则寄送给广西少年儿童图书馆。同时,欢迎专家、学者(含在外地工作的广西籍作者)将自己的著作、书画作品等赠送给上述三个图书馆。
三、各单位编印的符合上述征集范围的文献资料,尚未检送的,应补检送。
四、乡(镇)级及其以下单位的地方文献资料,可由各县、市图书馆负责征集,不再由自治区(省)级图书馆直接征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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