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关于 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 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关于
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
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52号2000年5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妇联、总工会、民政厅、劳动厅、工商局、地税局《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
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妇联 省总工会 省民政厅 省劳动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下岗女工再就业,经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以安置下岗女工、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为主要内容的“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总体目标及要求
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就是要适应社区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化趋势,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优势,在社区服务产业化发展进程中提高妇女群体的社区参与性,促进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为妇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
“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总体目标及要求是:以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社区服务产业化为目标,以安置下岗女工特别是中年下岗女工再就业和为市民提供家政服务为重点,在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建立一个具有妇联特色和品牌效应的家政服务网络,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服务质量的家政服务机构,树立一批巾帼社区创新业的先进典型,扶持一批以妇女为主体的社区服务队伍,逐步形成我省家政服务特色化、系列化格局。
二、拓展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新领域
社区服务业领域宽、容量大、用工灵活、就业便捷,可创造许多新的就业机会。各地要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以及家庭生活小型化、人口老龄化、消费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积极开拓社区服务领域,扩大再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下岗女工从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工作,推进社区建设和发展。
逐步建立妇女家政服务网络。以现有的各级妇女再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龙头,组建“好阿姨家政服务中心”,与区、街、居委的巾帼社区服务部、站、点等联成一体,逐步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具有妇联特色和品牌效应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实现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内容多元化、服务机构实体化、服务管理规范化。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组织下岗女工开展便民利民的一系列家政服务,如婴幼儿托管、小学生和儿童接送、小饭桌、餐饮、老年人生活照料、送货上门、保洁、维修等各类服务。有条件的下岗女工返可以参与区街物业管理、房屋置换、法律服务、卫生保健、文化体育等工作。积极组织各种劳动联合,促进社区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兴办服务实体,支持扶助下岗女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社区服务业中的作用。
三、营造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积极支持下岗女工参与社区服务工作,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并按国家和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引导和扶持。
(一)失业和下岗职工组成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凡安置失业、下岗职工人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同级劳动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可持失业、下岗职工《就业登记证》和失业、下岗职工名册及《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区服务实体,凡招用失业人员和非本企业下岗职工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达到职工总数10%的,以及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或自谋职业的,可按省有关文件规定,向同级劳动部门、税务主管机关申请所得税减免。
(三)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给予大力支持:
--民政部门要把“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纳入创建社区服务示范区和兴建社区建设实验区活动,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下岗女工开办的社区服务实体和项目,简化登记审批手续,并减免有关费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促进下岗女工实现社区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有关专业银行要对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和自谋职业的下岗女工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四、积极推进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实施
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应纳入政府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政府主管、妇联牵头、条线支持、市县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妇联在宣传发动、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总结提高等方面多做工作;市县在拓宽领域、建立实体、规范运作等方面多做工作;市县在拓宽领域、建立实体、规范运作等方面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引导、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舆论宣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巾帼社区服务工程”。
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改革开放和就业新形势,宣传社区服务的发展前景,宣传正确的择业观和巾帼创新业先进典型,教育下岗女工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认真抓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试点。社区服务业较发达的城市,重点是推动科学规范管理,促进连锁经营,探索产业化发展道路;社区服务业欠发达的城市,重点向多领域、多内容、多层次的服务方向推进;社区服务业起步较晚的小城镇,重点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各地在实践工要重视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与文明社区结合起来,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结合起来,与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结合起来。围绕社区服务,开展示范社区、示范岗、优秀服务员等各项社区竞赛活动,激发妇女参与社区服务的热情,促进社区服务质量的提高和社区文明风气的形成。省将适时开展“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推动全省社区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