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外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涉外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境外来鲁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涉外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有涉外服务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涉外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服务收费,是指向外国人及台、港、澳、侨胞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涉外服务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定价原则。严禁提供同种服务对不同消费者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 涉外服务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七条 各涉外服务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按人种和国别(地区)标价。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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