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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关于下基层指导工作的行为规范
  • 【发布单位】青岛市
  • 【发布文号】青史志党发[2002]6号
  • 【发布日期】2002-03-19
  • 【生效日期】2002-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关于下基层指导工作的行为规范

青岛市关于下基层指导工作的行为规范

(青史志党发[2002]6号)




各处(部):

为进一步加强史志办的廉政建设,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机关党支部结合史志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史志办工作人员下基层指导工作的行为规范。望全办同志认真遵照执行。

下基层指导工作“八要、八不准”

一要谦虚谨慎,注意向基层同志学习。不准盛气凌人,态度傲慢,追求排场;

二要善于调查研究,注意虚心听取基层同志意见。不准走马观花,官僚主义,自以为是;

三要积极大胆、稳妥慎重地开展工作,注意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不准轻易下结论,滥表态,乱发号施令;

四要讲求工作实效,多为基层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不准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

五要清政廉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向基层索要任何物品或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

六要保持良好形象,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不准传播各种小道消息;

七要坚持工作餐制度,集中精力开展工作。不准借下基层工作之机游山玩水,大吃大喝;

八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主动克服工作中的困难。不准给基层额外增添麻烦或负担。


二ОО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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