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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6
  • 【发布文号】穗建筑[2001]39号
  • 【发布日期】2001-03-01
  • 【生效日期】2001-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01〕39号2001年3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穗府〔2000〕50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建筑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依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由我委统一印制,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核发。

二、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的审批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审批。延长施工作业时间批准书由我委统一印制。除抢险工程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延长施工作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机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或省市重点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批准。除建设规模未达到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延长作业时间,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在审批延长作业时间申请时,对位于居民密集地区的工地应从严控制。

三、使用锤击桩的审批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我委《关于进一步限制使用锤击桩的通知》(穗建筑〔1998〕280号),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审批使用锤击桩的申请。番禺区、花都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相应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锤击桩的范围。使用锤击桩批准书由我委统一印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使用锤击桩。在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新广从公路黄石路以南)、黄埔区(石化路以西)范围内,禁止使用锤击桩。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影响必须使用锤击桩机的,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

四、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发,具体由区、县级市建设局负责审批,审批依据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

五、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取消“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与符合资质的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凡是符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同时审查监理企业资质、监理企业注册证书、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六、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暂不受理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待建设部公布新资质标准后,按新标准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的审批,由企业自主设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时,把试验室设置情况作为审查内容的组成部分。

八、人工挖孔桩专业施工队伍许可证合并到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建筑业企业注册证书上核准人工挖孔桩,不再单独颁发人工挖孔桩专业施工队伍许可证。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改为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申报监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要履行监督职责。
以上事项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在审批核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并公布相应的办事程序、条件、时限,不得擅自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和标准,我委将依法对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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