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 中心支行关于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 山西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太原
中心支行关于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
山西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47号二000年六月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山西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
山西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00年5月)
2000年是国企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起步之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确保2000年我省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的稳步实施,结合我省实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提出了关于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山西经济发展的二十五条实施意见,旨在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认真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增加信贷投入,支持我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并通过信贷支持工作的逐步深入,促进信贷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一、合理把握信贷投入,进一步增加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一)认真贯彻落实货币信贷政策,适时有效地增加信贷投入,调整信贷投向,满足经济增长的合理资金需求
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责任制和信贷投放激励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主攻方向,调整信贷投向,增加对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企业的信贷投入。对我省确定的潜力产品,在信贷资金的投入上要优先保证,促进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信贷结构优化、经济结构优化、国民经济增长和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积极采取主办银行、银团贷款、封闭贷款等多种信贷形式,增加对国有大中企业的信贷投入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主办银行制度,充分发挥金融的整体功能,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对列入国家520户重点企业、1000户大型企业,要进一步落实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要积极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以满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继续做好封闭贷款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后《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对亏损企业中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要积极给予支持;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好,能按期归还本息的亏损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连续地给予贷款支持,促进国有工业企业逐步扭亏增盈,尽快走出困境。
(三)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及时有效地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积极运用信贷杠杆,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高,产品有销路、有效益的中小企业要优先给以信贷支持。全年对小企业新增贷款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
(四)加大对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力度,扩大投资需求
各商业银行要抓住国家开发西部和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的有利时机,积极增加固定资产贷款,优先支持公路建设重点项目,提高公路骨架网等级,增加对电力、通信、环保、能源转化高新技术的信贷投入。加大对在建项目的信贷投入力度,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安排信贷资金,促进在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同时,要积极发放与国债资金项目相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和财政贴息技术改造贷款。抓紧对新建重点项目的贷款评估,努力提高信贷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目前,对山西省交通建设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发行8亿元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债券问题,人民银行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下,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心,努力促成该债券的公开发行。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消费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
在继续推进个人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农用机具贷款,增加消费信贷品种,逐步扩大消费贷款比例,实现消费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在消费贷款中,对于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最具发展潜力的是个人住房贷款,因此,各商业银行在拓展消费信贷品种的同时,要始终把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发展消费信贷的重点,积极支持。
(六)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拓宽引进外资渠道,提高出口对我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我省重点商品出口,扩大焦炭、煤炭、生铁等商品的出口份额。加大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贷款利率可在人总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最高下浮幅度为10%。要立足我省交通、电力、矿产和成套设备安装等优势,支持机电、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附加值高、创汇率高的产品出口。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可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贸企业,也可发放封闭贷款。
(七)增加对高科技产业的信贷投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各金融机构对列入我省优势产业中的高科技产业要在信贷投入上予以积极支持,促进高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和向商品化、产业化发展。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不论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研生产或民营科技企业,银行均可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予以支持。对地方财政出资,以资本形式专项用于电子、新型材料、生物技术、清洁能源、光电一体化等高技术项目,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进一步增加技改贷款投入,支持传统行业和企业改进工艺水平和生产设备,实现技术进步。
(八)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宅产业发展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加大住房建设的信贷投入,逐步增加住房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积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城镇普通住宅建设及配套开发与销售,支持居民个人购建、装修普通自用住宅。切实解决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对开发商已完成项目总投资30%以上在建项目,经有关部门登记、公证后,商业银行可发放抵押贷款。
(九)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各商业银行要在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我省的优势企业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出售股票、兼并、联营、合资等多种形式,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规模经营。支持企业加快资本的优化组合,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同时,对大型企业集团,要督促其更好地筹措内部融通资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为其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尽可能的金融服务。
(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债转股工作,降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成本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全面掌握整体情况、防止债务和贷款“缩水”的基础上,做好不良资产剥离和国有企业的“债转股”工作,重点做好国家经贸委核准的25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债权转股权,以降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认真做好不良贷款的认定和接受工作,严禁优质贷款转股权的行为。
(十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困难职工生产自救和再就业工作。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的生产自救项目,以贫困职工家庭户均贷款3000元为计算额度,由贫困职工向所在企业的再就业中心提出要求,经再就业中心汇总后,统一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要按贷款审批程序积极发放贷款,企业再就业中心负责承贷偿还。
(十二)大力组织支农资金,继续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
要深入农村、农户,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户和农村生产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其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新增农业贷款的比重,以及农村信用社用于种(养)植业的贷款和对农户的贷款应不低于有关比例要求。
(十三)积极拓展信贷支农领域,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及技术进步
要积极支持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加强对“种子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升值。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进步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信贷投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积极探索完善农业小额贷款的规范运作体系,认真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小额贷款业务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二、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窗口指导,积极调控信贷总量
(十四)灵活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及时缓解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付压力
对商业银行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的,人民银行要及时予以流动性支持,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可适当发放再贷款,支持其增加对中企业的贷款投入和扩大消费信贷。用好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及时满足农民春耕生产以及全年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支农再贷款的专款使用和按期收回。
(十五)加大再贴现资金的投入,严格把握资金投向,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优化再贴现投向,对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企业,特别是潜力产品的再贴现要优先予以支持。2000年贴现、再贴现余额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积极稳妥地发展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按时完成我省第一批试点企业的推荐和商业票据贴现窗口的筛选和设立工作。对经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批准的试点企业所签发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要积极办理再贴现,帮助企业减少货款拖欠,加快资金周转,努力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十六)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扩大内需政策的有效实施
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组建票据贴现中心。积极做好辖区资金融通工作,探索建立区域性的货币市场。在自愿的原则下,帮助有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帮助辖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搞好资金融通,改善资产结构,促进其业务创新与发展。
(十七)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帮助企业切实减轻利息负担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根据浮动利率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高、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以及一些目前效益欠佳,但增加潜力较大或扭亏增盈有望的企业,要尽量少上浮甚至不上浮;对列入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大型国有企业的我省企业,在不上浮的基础上,要尽量下浮,最低下浮幅度为10%。
三、加强调查研究,强化货币信贷政策的信息反馈,积极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十八)深入开展货币信贷政策调查和研究,积极为地方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人民银行作为宏观调控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报告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提供金融统计数据,强化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信息反馈。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对国家520户和10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政策、发展提供有效信贷支持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本系统、本部门在支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潜力产品发展中的工作动态,针对落实货币信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行反映,提出建议。
(十九)进一步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建设,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落实货币信贷政策提供决策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步伐,扩大系统履盖范围。严格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完善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办法,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咨询系统的功能和效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信贷情况的监控、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
四、深入开展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全省金融秩序稳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正确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推进经济、金融共同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认识支持国企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原则,正确处理支持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积极支持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二是坚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的互动原则,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信贷结构优化的有机结合,以增加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的方式支持经济结构的调整,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信贷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在指导经济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维护国有工商企业与国有金融企业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的关系,支持和帮助金融机构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十一)严格履行信贷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信贷监督
对重复建设、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项目,以及产品没有市场,又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停止贷款。对不讲信用,长期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和利用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坚决给予同业制裁,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收息力度,既要积极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更要注重信贷资金周转流动和资产质量的提高。
(二十二)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金融风险情况,积极取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安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特别是支付秩序的稳定。密切关注到期企业债券兑付资金的到位情况,加强与政府、发债企业和承销商之间的情况沟通,形成合力,防范和化解债券兑付风险。继续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抓好治理金融“三乱”工作,严厉查处一切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并协助做好债权清理和支付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十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确保金融业务的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调整机构布局,改进经营管理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并认真制定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和增盈减亏经营目标,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要严格按照《 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坚持杜绝高息揽储、违规贷款、违规开证、帐外帐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合规经营。
(二十四)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拓展支持经济发展的领域,增强支持经济发展效力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在改进和巩固传统业务的同时,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提高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一是负债业务的创新,通过多样化的负债业务,奠定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基础;二是资产业务的创新,重点是要推进贷款业务创新,如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等;三是积极进行服务功能的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手段。
(二十五)严格把握政策依据,正确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要正确处理支持金融创新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人民银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对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要通过加强监管,改善调控,适当引导并加以防范和控制。要增加金融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严格区分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创新活动,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要坚决支持。对风险较大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减轻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