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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0]29号
  • 【发布日期】2000-06-12
  • 【生效日期】2000-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川府发〔2000〕29号)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解决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中存在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把关不严、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立项)等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的重要依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项目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在四川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立项前,都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凡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决策水平,在项目可研论证阶段,坚决杜绝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建设规模超用地指标和定额,土地补偿费用和耕地开垦费不足额列入工程总投资等情况的出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基本建设程序》增添了新的内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

二、预审程序及其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权限,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预审意见。对于用地规模大、用地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评估报告,出具书面预审意见。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拟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的土地供应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三)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其占补平衡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耕地开垦费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拟建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

三、预审管理权限。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三)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四)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所完成的预审报告和意见报上级备案。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立项关,确保各项建设依法、及时办理手续,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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