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0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大力促进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推动我省国有企业由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转变,切实加强营销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搞活全省商品流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市场营销工作的重大意义。我国经济发展已经由长时期的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社会供求关系正在发生着根本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竞争愈来愈多地表现为营销竞争,产品和市场开拓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营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内需的历史机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搞活营销,开拓市场,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营销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市场营销工作,把开拓市场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要在研究市场营销战略、协调营销工作、制定营销措施、组织营销会议以及开展营销促销活动等方面做好工作。继续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加大开拓国内区域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力度。以名牌和优势产品为龙头,适时举办交易会、展销会,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促销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牵线搭桥,做好促进企业营销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各企业制定符合自己实际的促销政策和措施,建立营销激励机制。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帮助当地名优产品企业开拓市场。银行要扩大对名优产品和新产品开拓市场的贷款支持。土地、税务等部门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企业搞好营销给予政策优惠。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要做好重要商品的运输协调工作,对烟、糖、茶、胶、冬早蔬菜、化肥、煤、建材、有色金属等全省性重要商品和物资,要优先安排外运。除国家明确或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外,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降低企业营销成本。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我省名优产品的宣传,在播报时段、版面安排、网页设置上要尽可能放在突出的位置,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各行各业要主动为扩大本省产品销售作出努力。我省城市、公路、水电工程、城市农村电网、邮电通讯、住宅、粮库等各类重要建设项目在设计选材时,应提出选材清单,经主管部门核准后,在同质同价同条件下优先采用本省产品;在工程招标和商品货物采购招标过程中,招标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就地就近的基建单位。
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各级工商、技监、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名优产品,打击制假售假行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商)品进入市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走私活动。
六、积极推进各种现代营销方式。
1.充分重视国际互联网对现代营销的作用。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云南分中心(云南电子商务中心,网址:http:www.ynec.com.cn)等网络上网,制作企业主页和注册企业域名,进入全国、全球市场,提供和获取产品信息,扩大对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网络营销,发展专业性电子商务,积极推进产品交易手段现代化。
2.积极发展新的流通业态。继续完善和组建规模较大、运作规范的连锁经营企业,扩大销售规模;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积极发展代理制,建立稳定的产销渠道;加快组建和完善物资和商品配送中心,以适应大生产、大流通的需要;积极推进地方产品进入省内外各大商场、超市和各类市场,开设我省名优产品专柜;建立和完善城镇社区商贸服务网络,加强高档消费品的售后服务。
3.开辟多种销售网络渠道。提供企业试行以销售能手参股、持股组建的营销股份制企业。鼓励企业对大宗产品在集中销售地设立销售公司和分支机构。也可选择咨信状况好、经销素质高的客商实行总代理或实行联合销售。
七、建立有效的企业营销激励和约束机制。
1.完善企业领导者的考核管理办法。把关系企业生态和发展的产销率、利润率、产成品占用率和应收帐款等项指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的重要指标,将营销工作与奖惩挂起钩来。现任领导处理历史遗留的积压产品造成的损失,不影响工效挂钩和对经营业绩的考核。
2.加强营销队伍建设。提高营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使企业的营销力量与工作需要相适应,营销人员的选拔要在全员中进行,把那些懂业务、善经营、肯吃苦、能力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营销部门,对营销人员定期考核,实行末尾淘汰制,动态管理,竞争上岗。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增强营销能力。
3.加大企业营销力度。在销售费用按实列支、折扣折让按规定支出、业务招待费分档计提据实列支的基础上,再增加提取促销费的办法。促销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计提;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3‰计提;年销售净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2‰计提;年销售净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1‰计提。销售费用的使用由过去的集体为主逐步转向以个人使用为主。推行营销人员费用包干办法,营销人员费用与货款回收挂起钩来。
4.完善营销员制度,落实销售责任制。对营销人员实行债权终身责任制,谁发货、谁清理、谁负责,严格分清领导责任和业务人员的责任。
5.鼓励企业员工积极推销商品。允许“全员销售”,对兼职推销员按货款回收情况兑现相同的政策。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鼓励牵头组建营销公司。
6.对以现款形式收回1999年底以前3年以上欠款的,可控制在清收总额的1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比例给予奖励。
7.对处理三年以上库存积压产品造成的损失,当期损益消化不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顺序冲销所有者权益。
8.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财政可按一定比例通过专项支出安排给企业,企业用自有资金按2: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企业的广告促销费支出。
9.企业销售处理抵债物品的变现收入视同收回应收帐款,税务部门不再重复征税;变现收入高于应收货款的,对高出部分相应征收税款。
10.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商品时,在商品质量价格相当的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产品。
11.对于造成严重产品积压,资金沉淀,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进一步扩大城乡消费信贷范围。
各银行要完善消费信贷办法,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工作。在推动城市开展汽车、住宅、旅游为主的消费信贷、农村以生产资料为主的消费信贷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开拓新的消费信贷领域,扩大信贷消费范围。鼓励有固定收入的消费者超前消费,努力使消费信贷成为促进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
九、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为开拓市场作出贡献。
对于在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中作出重大贡献、特别是产品(不含烟、糖)外销量达到30%以上的企业,金融部门应对其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当地政府要根据其业绩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单位和个人在产品促销中符合政策的收入和奖金属于合法收入。营销员个人收入在扣除推销成本后达到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加快市场培育,推进营销工作。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商品市场建设,搞好营销工作的要求,建立省级市场建设和营销资金,主要支持重点商品市场、新型营销网络建设和全省性营销活动的开展。以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推进营销方式的创新,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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