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公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4-02
  • 【生效日期】1987-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公证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公证的通知

我省科技项目已经全面实行了合同制管理,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办理经济合同有关规定,我委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合同公证制度。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科技计划项目中,凡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计划的,一律要签订合同,并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凭公证书和合同书到省科委条件财务处拨款,由公证机关监督。

二、公证的手续:各承担项目的单位,在接到项目经费计划后,按计划要求内容填写科技项目合同书一式五份,到西宁市公证处(地址在南关街省劳改局招待所三楼)进行公证,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公证处存查,一份报省科委主管业务处,一份报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州、县承担项目的单位要持当地公证机关(尚未建立公证机关的由法院代理)的委托书、经西宁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三、凡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合同,未经公证,一律不办理拨款。

四、已经公证的合同,如执行中需要进行内容变更,经费调整等,需经双方协商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后重新通过公证。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