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公证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我省科技项目已经全面实行了合同制管理,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科技三项费用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办理经济合同有关规定,我委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合同公证制度。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从一九八七年起实行公证的通知
一、省科技计划项目中,凡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计划的,一律要签订合同,并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凭公证书和合同书到省科委条件财务处拨款,由公证机关监督。
二、公证的手续:各承担项目的单位,在接到项目经费计划后,按计划要求内容填写科技项目合同书一式五份,到西宁市公证处(地址在南关街省劳改局招待所三楼)进行公证,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公证处存查,一份报省科委主管业务处,一份报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州、县承担项目的单位要持当地公证机关(尚未建立公证机关的由法院代理)的委托书、经西宁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三、凡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合同,未经公证,一律不办理拨款。
四、已经公证的合同,如执行中需要进行内容变更,经费调整等,需经双方协商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后重新通过公证。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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