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 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
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0〕5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2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力量,制定本规定。
一、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要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把改革与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把企业发展与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结合起来。
二、中小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各级经贸部门确认;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评估、验资等费用各地可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费数额或定额收取,特困企业经批准可酌情减缓收取。
三、实力较强的国有中型企业可进行公司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制企业,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
四、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以本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实现合资合劳、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可采取现金认购、将企业历年累积公益金转为本企业职工股份、奖励红股等方式形成职工股。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组成职工持股会,收购国有股权,或设立职工持股专项贷款资金贷款认购。
五、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
(一)对产品有市场、企业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寻找优势企业进行兼并,优化资产配置,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款,上缴确有困难的,由兼并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三)被兼并方经确认尚未处理的财产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被兼并方净资产中核销。
六、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要在出售产权上有所突破。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自然人通过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购买国有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可以用技术、专利换取企业产权。用自有资金购买企业产权的,可以在承担债务和出售价格上给予优惠。国有企业出售须经同级政府批准,集体企业出售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七、职工和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购买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付款方式可灵活处理。
(一)企业资产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项的30%。实行分期付款的,对未付款部分的企业净资产购买方不享有所有权,在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交付资产占用费的前提下,可享有分红权。
(二)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出让。如购买方是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应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有资金注入,把企业搞活。
八、地处市区繁华地段的国有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地理位置和土地级差优势进行改制。对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可利用场地、厂房弃工经商,在改变经营方向的同时进行改制。对无产品、无资金,不适合在市区发展的国有中小企业,可将其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所得土地收益经同级财政、土地部门核准,同级政府批准后,可返还原土地使用者70%至80%,用于生产经营和安置职工。
九、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要酌情减缓征收土地变更等费用。
(一)企业引进外资进行嫁接改造,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经财政、土地部门审核,政府批准,减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二)对破产企业职工筹资收购原企业资产组建新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维持原企业职工就业的,免缴土地变更登记费。
(三)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继续用于工业生产的,购买方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继续实行划拨,期限不超过5年,缓收租金。
(四)国有中小企业破产,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处理好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非金融债务经协商可试行债权转股权的办法;改制前企业欠金融部门的债务,经与金融部门协商,可实行抵贷返贷、抵贷返租;欠发原企业职工的工资等,可与职工协商转为改制后企业职工的股权;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的方式购买企业,被出让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购买方应与债权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十一、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变更,要优先在净资产中进行如下扣除:
(一)改制前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
(二)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及退休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费。
(三)伤残人员的工资、医疗费和抚恤对象的抚恤费。
(四)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和其他经批准可扣除的项目。
十二、经各项扣除扣,企业净资产余额可量化到职工。企业净资产余额中属于职工共同所有的部分,按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量化到职工个人;职工按量化额的一定比例出资增量配股后,享有量化股权;收入低、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职工可分期付款,也可将其量化配股在内部有偿转让。
十三、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要妥善安置职工。
(一)职工由购买方接收的,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安置费用,购买方将安置费以计息挂账的形式,经公证后记在职工名下,未经职工个人允许,购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职工个人的安置费转为股份或其他形式占有。
(二)经同级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出让,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由出售方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
(三)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职工由出售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职工自愿辞职,经企业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辞职手续,按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并进行公证,鼓励职工在新的岗位上连续交纳养老保险。
(五)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的诊疗费可划出相应的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购买方负责管理,也可一次性核发给本人并经公证。
十四、鼓励各种企业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以享受劳动服务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五、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股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组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六、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权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立项但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可在管理费中列支;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技改项目,其投资总额中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项目给予贴息。
十八、鼓励中小企业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为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合作创造条件,对中小企业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外国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暂免所得税。
十九、积极支持成长型和企业型中小企业发展。金融部门应为产品有销路但流动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可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工商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4%;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征收增值税。
二十、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在资金投放上,对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中小企业应当一视同仁;对那些资金投放有效益,偿还能力强,回报率高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投放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一、要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的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真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经历等方面的情况。有严重逃避银行债务、违规经营、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担任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建立起来的省担保公司和市地担保中心,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吸引民间资金扩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没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信用担保机构的定位应突出“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十三、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发展中小企业
(一)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股份制的形式依法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担保公司,逐步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担保渠道。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积极引导社会法人、自然人参与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或合资兴办新兴企业,吸纳社会闲散资金。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中小企业的办法和途径。
(四)积极开展网上招商和网上产权交易,通过公共信息网中小企业网站出售中小企业产权,吸引国内外资金发展中小企业。
二十四、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服务网络。
二十五、要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中小企业收费必须按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弹性收费一般应执行最低标准;收费部门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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