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0]47号
  • 【发布日期】2000-04-10
  • 【生效日期】2000-04-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意见

(2000年4月10日苏政发〔200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摆正农村信用社在整个经济金融工作中的位置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省主要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为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99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达1738个,存款余额超千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13.4%,在各类金融机构中名列第四。贷款余额638亿元,全省约80%的农业贷款、65%的乡镇企业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提供。特别是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农村信用社作为我省县及县以下的主要金融服务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农村信用社工作对发展农村经济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农村信用社作为整个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具备的特定的体制优势和灵活的经营方式,承担起新一轮农业结构战略调整的历史责任。要及时掌握辖区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当地农村信用社发展。

二、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
与农业银行“脱钩”以后,全省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金融组织的要求初步规范了管理体制。目前,要进一步按合作制的要求深化改革。首先,要在全省初步建立健全以信用社自主经营、自我约束为基础,由市、县联社行业管理,省级协会自律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要加快市联社组建步伐,发挥省辖市联社的行业管理作用。按照经济、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机构网点,提高规模效益。二是继续完善合作制。努力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和基层社要进一步增进合作制实质,广泛吸收需要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和各类私营业主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提高社员入股金额,扩大资本金规模,增强抗御风险能力。三是改进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质量,提高支农服务水平。要坚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把入股社员和广大农民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广大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调整服务方向,扩大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品种。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高速和产业化经营,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发展,积极支持乡镇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要简化贷款手续,改进贷款方式,主动上门服务,保证满足农户对小额贷款的需要。四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建立扭亏增盈责任制,严格考核、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岗位规范和相互制约的操作程序。上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费用要由县(市、区)联社逐项实行实额控制。

三、落实政策,积极扶持,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力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从2000年开始,省政府按全省农村信用社征缴的营业税额地方部分的一定比例,设立专项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资金。重点补贴经营比较困难、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统一用于冲销呆帐或弥补历年亏损。各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要存在当地农村信用村。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和司法等各种手段,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和将抵贷资产变现,提高贷款质量。有关部门要优先受理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物的登记、担保等手续,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中除工本费、财产保险费外的其他收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为农村信用社增加贷款提供保障。

四、加强领导,理顺关系,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县以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发(1998)9号文件精神提出。各地要积极关心、支持、帮助当地农村信用联社做好政治思想、组织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农村信用社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尊重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经营。各级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要抽出一定精力抓农村信用社工作,定期听取农村信用社工作汇报,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当地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要把办好农村信用社当作当保证当地经营稳定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为农村信用社开展经营、发展业务提供方便。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应缴税费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向农村信用社征收和摊派各种费用和款项。要规范企业改制的程序,凡涉及信用社债权和款项。要规范企业改制的程序,凡涉及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时,必须征求信用社同意后,有关部门才能审批改制方案。要坚决纠正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五、从讲政治的高度,经常关注农村信用社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
目前,部分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会风险比较集中,个别农村信用社风险比较突出,不利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各地要根据中央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风险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经常关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从讲政治的高度维护当地农村金融循序的稳定。要坚持预防为主,督促当地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逐个制订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保兑付预案。如果农村信用社发生挤兑风波,当地要启动紧急预案,组织资金确保兑付,并组织力量维护秩序,以最快的速度平息风波。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