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0-09-11
  • 【生效日期】1990-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津政发〔199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 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明确提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劳动就业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把劳动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一件大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抓紧抓好。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精心指导,认真落实。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物资、城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 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劳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要继续贯彻执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主要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提倡更多地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创办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组织劳动服务队进厂承包临时劳务等形式,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要大力发展区、街集体经济,巩固和扩大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的各类网点,引导现有的集体企业,充分利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大好时机,广开生产经营门路,扩大经营规模,更多地吸收待业人员就业。各区(县)、街(镇)集体企业,除因生产、工作确实需要,可聘用少量离退休人员进行经营管理、技术指导外,主要应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凡是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要积极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在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同时,还要大力吸收城镇待业人员就业。
各区、县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摊群农贸市场,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鼓励待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到私营企业就业,增加从业人员。各郊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就近到乡镇企业就业。
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拓渠道,搞好组织管理,结合我市劳动力资源状况,开展对外劳务输出。

二、继续办好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创办起来的,是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主要目的、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社会经济组织,是城镇扩大就业安置的一条重要渠道。要鼓励它们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通过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吸收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各区、县、局要加强领导,通过清理整顿,加强教育管理和指导帮助,使其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扶持政策。当前,我市扩大就业安置面临的困难很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适当照顾的政策加以扶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过去行之有效的扩大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要继续实行。对于积极安置待业人员的城镇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安置待业人员任务较重,确有困难而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政、税务、银行、物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在资金、税收、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就业经费,劳动部门要根据安置就业和就业前训练任务尽早作出安排。市财政部门要将就业经费及时拨给劳动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就业经费。各级劳动部门对就业经费要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对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城镇待业人员,区、县劳动部门按城镇集体企业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并计算工龄,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四、积极开展就业训练,提高待业人员素质。开展就业训练是帮助城镇待业人员创造就业条件和提高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措施。市、区、县劳动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训练中心,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就业训练。既要组织技术、文化培训,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同时,要动员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城镇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前训练。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方面举办的城镇待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班的管理,指导培训班在安排教学时,结合就业工作统筹规划,按照社会生产、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对社会上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加强管理。今后社会各方面举办的就业前训练班,须经市劳动部门审查批准。
要继续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今后全民企、事业单位从社会招工时,要优先从经过各级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学校和经市劳动局批准的社会各方面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班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对口的结业生、毕业生中择优选招。

五、加强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搞好劳动就业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待业人员的登记、建卡、发放求职证等项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做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发放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待业职工及时提供待业救济。
要采取有力措施,调节社会劳动力的流向,逐步解决目前就业难与某些行业、工种招工难并存的问题。对那些待业时间长、家庭生活困难较大的待业人员,有就业机会时要优先予以安置。对劳改释放和劳教解教人员,在安置就业时应一视同仁,其中属于原在职的,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

六、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待业人员的思想情况,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对于一些人存在的单纯依赖国家安排就业,重国营、轻集体、不愿干个体的就业观念,以及期望过高的择业意识,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合理控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减轻城镇就业压力。各区县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要积极疏导,引导他们“离土不离乡”,因地制宜地发展林牧副渔业,沿着正确方向办好乡镇企业,开展多种服务业,搞好农村建设,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消化和转移。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的转移,要同农业本身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要同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城镇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出现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找活干的局面。
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城乡劳动力的宏观调控和统筹指导。对各单位现使用的农民工,除特殊需要的岗位以外,要坚决地清理压缩。腾出的工作岗位,要积极组织城镇待业人员成立劳动服务队,或以临时工的形式顶岗。各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临时务工许可证制度,由市建委、农委和劳动部门分别负责,严格审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继续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审批和《农民临时务工许可证》等项手续。
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津政发〔1990〕5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农转非”的过快增长,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八、挖掘企业潜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由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要继续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充分挖掘和利用企业闲置的厂房、设备、资金、边角余料,广开生产、生活服务门路,拓宽渠道,千方百计把富余人员安置好。各委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收回外加工,清退农民工,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把企业富余人员组织好,利用好。对一时难以安置的要组织起来搞好职工培训,并保障基本生活。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做好合理的劳动力调配工作,搞好行业、企业之间的劳动力余缺调剂。

九、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安置更多的待业人员,把控制待业率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好。各区、县、局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政策措施,做到统筹安排、精心指导,抓紧落实,并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总结交流经验。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为扩大就业创造条件。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