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市政办[2000]46号
  • 【发布日期】2000-07-01
  • 【生效日期】2000-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办[2000]46号)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不含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以下同)上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必须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的 3.5%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2个百分点向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 称医保中心)缴纳,1.5个百分点暂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相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向医保中心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保中心按上年度在 职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或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 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患长期慢性病(长 期慢性病病种见附件)和大病造成的个人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补助办法由单位自 定。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 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与《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现将长期慢性病病种规定如下:

一、呼吸系统疾病(2种):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二、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 肌病(原发性);

三、消化系统疾病(3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

四、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

五、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4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 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六、内分泌系统疾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 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七、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

八、风湿性疾病(2种):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

九、神经疾病(4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十、精神疾病(1种):精神分裂症;

十一、其他(1种):结核。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