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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借防 治非典型肺炎之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21号
  • 【发布日期】2003-04-21
  • 【生效日期】2003-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借防 治非典型肺炎之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借防
治非典型肺炎之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但近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借防治非典型肺炎之际,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骗牟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借防治非典型肺炎之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应在当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组织药品监督、经贸、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迅速开展打击借防治非典型肺炎之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要针对当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方案,把全面检查与重点打击结合起来,把宣传教育与严厉惩处结合起来;对顶风作案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坚决遏制借防治非典型肺炎之际挣“黑心钱”的违法行为的蔓延。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药品和有关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经贸部门要结合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加强对区内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用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迅速建立重要商品市场检测日报制度,充实药品储备,保证市场供给。各级物价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用品,在特殊时期,由各盟市制定最高限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和相关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领域防治非典型肺炎用品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公安机关要对造谣惑众、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依法坚决打击。

三、各有关部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各新闻单位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法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设置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分赴重点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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