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划转我省 管理的国务院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划转我省
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成人高校和中等
省教育厅《关于划转我省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调整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鄂政发〔2000〕42号)
关于划转我省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
所属成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调整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划转地方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教发〔2000〕15号)及《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知》(教发〔2000〕17号)精神,现对划转我省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方案
(一)成人高等学校(6所)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由省教育厅接收后进行调整,中国长江航运集团职工大学、丹江口职工大学、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职工大学、长江职工大学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华中电力联合职工大学改办为非学历教育的职工培训中心后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8所)
武汉交通卫生学校整体并入武汉工业学院;武汉水运工业学校交由省教育厅接收后进行调整;湖北省邮电学校交由湖北省电信公司管理;武汉电力学校、武汉建筑工程学校、葛洲坝旅游学校、武汉铁路桥梁学校、荆门石油化工学校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其教育教学任务和服务范围不变。
(三)成人中等专业学校(6所)
武汉物资储备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交武汉市管理,武汉港航监督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改办为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后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长江水文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和荆门石油化工总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撤销学校校名后,其人、财、物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武汉航道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和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
(四)技工学校(12所)
湖北农电技工学校、湖北省电力建设技工学校、武汉航道学校、武汉铁路桥梁技工学校、中铁第十一工程局技工学校、武昌车辆厂技工学校、湖北省恩施烟草技工学校、江汉石油高级技工学校、江汉石油高级技工学校运输分校、襄樊铁路技工学校、建总襄樊技工学校、青山船厂技工学校等十二所技工学校的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
二、实施办法
(一)继续由原举办单位管理的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仍由原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改为培训中心的单位,从2000年起停止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撤销的学校,其学校公章保留至现有在校学生毕业为止。
(三)交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以及由省教育厅接收后进行调整的学校,其固定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教育事业费、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均从2000年起由省有关部门划转到学校新的主管单位管理。
(四)整体并入武汉工业学院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整体并入手续。
三、实施步骤
划转我省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和学校原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指定办事机构和专门人员协助省教育厅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学校事业费等有关资金核拨、划转工作。
(三)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四)2000年8月底完成资金划转核定等工作,9月份调整的学校以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调整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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