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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5-01
  • 【生效日期】1993-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试行规则

(1993年5月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人民币特种股票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或内容:
一、公司:指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二、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B种股票:指在交易所上市或准备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及新股认购权证书和其它受益凭证;
四、发行公司:指发行B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客户:指B种股票的最终受益人;
六、T+日:“T”指交易所的交易日,“日”指交易后的营业日,营业日指上海和美国的工作日;
七、代理银行:指公司办理B种股票结算交收的收付款银行。

第三条 本规则提及的时间,为中国北京时间。

第二章 结算会员



结算会员的资格和种类



第四条 交易所B种股票的境内经纪商、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提出申请并交纳公司规定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后,可成为公司的结算会员。

第五条 申请结算会员的机构,须填写公司编制的“结算会员申请表”,并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汇足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后,公司将向其发出“结算会员确认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 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基本结算会员为交易所会员,一般结算会员为B种股票的境外代理商和托管银行。

结算会员缴纳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第七条 结算会员缴纳“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的标准为:
一、“市场发展基金”:
1.基本结算会员:10万美元
2.一般结算会员:
境外代理商 5万美元
托管银行 5万美元
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1.基本结算会员:20万美元
2.境外代理商: 5万美元

第八条 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七章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分别阐述“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九条 每个结算会员缴纳的“市场发展基金”将由公司按实际收款后五年或结算会员终止其结算会员资格后归还给各结算会员。“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只有在结算会员终止其结算会员资格后公司才予退还。公司对上述两项基金不支付利息。

第十条 结算会员缴纳的“市场发展基金”和“交收风险共同基金”在公司准予退还之前,不能转让或用于抵押。

第十一条 “市场发展基金”的主要用途为:
一、购置和维护公司的计算机、通讯设施、办公用品等项固定资产;
二、满足公司必要的营运资金;
三、满足公司发展所必需的其他用途。

结算会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结算会员的职责为:
一、作为公司的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客户的名册登记;
二、为客户向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或股票中央存管;
三、为客户向公司办理结算交收;
四、为客户办理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结算会员具有完全履行其交收义务的责任。(各结算会员应承担的交收责任详见第六章)

第三章 名册登记



名册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为B种股票的法定名册登记机构。客户在市场行为发生之前,须向公司办妥名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名册登记代理机构,但仅限于公司批准的结算会员。

名册登记人



第十六条 公司以客户为名册被登记人。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提出名册登记申请后,公司予以办理登记:
一、在发行时认购B种股票;
二、参与交易所上市B种股票交易;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B种股票股权的受益者。

第十八条 客户在办理名册登记之后,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登记号码。一个客户只能拥有一个登记号码。

名册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客户须由本人或指定的委托人,通过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客户向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填写公司统一制作的“投资者开户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的内容包括:名册登记人名,有效证件号码(商业注册登记号)、国籍(机构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应仔细校验“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登记表上加盖签章,并及时将客户填制的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公司。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名册登记时,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并通过该结算会员办妥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客户如需变更结算会员,须通过新选定的结算会员向公司发送更换结算会员通知书,通知书须有新老结算会员共同签章确认。公司在办理更换手续以后,通过新结算会员,向客户发出确认书,并将副本送达老结算会员。

第二十五条 客户的名册登记资料由公司保存,除客户本人、发行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加以查阅。

第四章 股权登记



股权登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办理股权登记限于下列范围:
一、发行新股认购;
二、发行公司供股认购;
三、发行公司派送红股;
四、交易股权变更;
五、非交易股权变更;

认购新股和供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客户认购发行公司新发行或供股的股票,须向发行公司或承销商提供在公司登记的帐户号码,由发行公司编制“认购清单(一式两份),统一向公司办理股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以电子计算机进行股权登记时,发行公司在上市日之前十五天,除向公司提供“客户认购清单”之外,须附加公司指定格式的电子计算机数据软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认购清单”进行股权登记,并出具“股权登记(股票存管)确认书”,通知客户。

第三十条 如客户对股权登记的结果持有异议,可立即通过结算会员向公司提出查询,公司将及时进行查核,并将查核和纠正结果通过结算会员通知客户。

红股登记



第三十一条 发行公司派送红股,由发行公司统一向公司办理股权登记。发行公司向公司提交的登记资料以及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股权确认手续等,与本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同。

交易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B种股票买卖成交后,公司根据结算会员的交收指令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若因强制性买进或卖出引致的股权变更则按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股权变更登记按本规则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准予办理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股票继承和馈赠;
二、结算会员以库存股票抵补交收不足;
三、交易双方对一项错误的买卖达成修订协议,并经交易所同意的;
四、由强制性买进或卖出而导致的非交易性过户;
五、符合法律的抵押行为所引起的过户;
六、其他经公司许可的过户。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一”和“五”款所述股权变更,由客户通过其结算会员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出示法律公证书后,公司方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 非交易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向变更双方出具“非交易过户确认书”。

第五章 股票存管



存管原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B种股票实行中央存管,并按每一客户开设“股票存管帐户”、用以记载存放于公司的股票数额及变更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变更引起的股票转移,公司不签发实物股票,通过帐面予以划转。

存管方法



第三十九条 对发行认购的股票,由发行公司将全部股票交由公司核点后入库封存,公司根据发行公司提交的“认购清单”,分别记入客户的“股票存管帐户”。

第四十条 对发行公司供股和配送红股,公司依前条所述方法办理股票的存管。

第四十一条 对交易股权变更引致的股票转移,按本规则第六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股票存管。

第四十二条 对非交易股权变更引致的股票转移,公司在完成股权变更的同时,相应调整客户在“股票存管帐户”中的记录。

存管凭据和抵押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股票存管变更情况向客户出具存管凭证。
一、对发行认购和发行公司供股、派送红股以及非交易股权变更引起的股票存管变更,公司出具“股权登记(股票存管)确认书。
二、对交易股权变更引致的股票存管变更,公司于交收日出具“交收确认书”。
三、每月初交易所的第三个营业日,提供“月股权变更和股票交收存管对帐表”。

第四十四条 客户对股票存管情况存有疑义,可通过结算会员向公司查询。公司将通过结算会员将查询结果通知客户。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的股票存管凭据,不能流通和直接设定抵押。客户如需动用股票办理抵押,公司不签发实物股票,以公司出具的“抵押股票存管证明”为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客户出具“抵押股票存管证明”的同时,冻结被抵押的股票数量,并记载于客户的“股票存管帐户”。

第四十七条 如客户归还公司“抵押股票存管证明”,公司将解陈冻结并相应调整客户的“股票存管帐户”。

第六章 交易结算交收



结算交收准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中央结算交收制度,所有结算会员以公司为结算交收对手。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实现每项交易如期交收为原则。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净额结算交收”和“逐项结算交收”相结合的制度。基本结算会员与公司之间实行“净额结算交收”;一般结算会员与公司之间实行“逐项结算交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钱货两讫”的原则办理结算交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T+3日完成交收。

代理银行和资金帐户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选择一家或多家商业银行为收付款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的责任限于依公司的指令办理交收资金的收付。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代理银行开立收付款资金帐户,结算会员汇入公司的款项及公司向结算会员划拨的款项均通过该帐户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为每个结算会员设立收付款资金子帐户,用于记载和查核结算会员与公司的收付款往来。

结算交收指令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于交易所每日交易闭市后,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成交资料,编制各结算会员当日交易成交的“结算交收通知书”。该通知书于T+0日下午四时后发送结算会员。

第五十七条 结算会员接到了“结算交收通知书”后,境内经纪商和境外代理商最迟须于T+1日下午3:00之前,托管银行最迟须于T+2日中午12:00之前向公司发至“结算交收指令”。

第五十八条 公司将于T+2日下午3: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核对。如交收指令核对无误,公司将据此进行交收;如交收指令核对有误,公司将及时通知有关的结算会员。

第五十九条 结算会员一旦确认其各交收事项,则有义务按期同公司进行交收。

第六十条 如结算会员在T+2日下午3:00仍未将结算交收指令发至公司或对其交收内容持有异议,则该项交收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一项涉及托管银行(或其他作为客户存管机构的结算会员)的交收,如托管银行不对其交收进行确认或对其交收内容持有异议,而办理交易的境外代理商已向公司确认该项交收,则境外经纪商须负责同公司进行该项交收。
二、前款所述的交收如托管银行和境外代理商均未对该项交收予以确认或对其交收内容持有异议,则办理该项交易的基本结算会员有责任根据“交收通知书”完成交收。
三、一项不涉及到托管银行(或其他作为客户存管机构的结算会员)的交收,如境外代理商未对该项交收予以确认或对其交收内容持有异议,则办理该项交易的基本结算会员有责任按“交收通知书”完成交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地T+2日下午3:00,会将有异议的交收事项以及根据第六十条办法作出的交收责任更改情况,知会有关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应对公司承担的交收责任,则按本规则第七章“强制性买进和强制性卖出”条款所规定的特殊处理程序履行。

第六十二条 有关结算会员应自行协商和解决存有异议的交收。责任方结算会员须承担由该等交收所引起的全部赔偿和损失。如在交收日两周后仍未排除异议,有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书面形式报请公司仲裁,结算会员须接受公司对该项异议交收的仲裁决定。

交收执行



第六十三条 买方结算会员须于T+3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公司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资金帐户。如为一项持有异议的交收,则承担交收责任的结算会员应将价款汇入公司的资金帐户以履行其交收。

第六十四条 如因时差导致提前一天以上的汇款,公司将不支付相应利息。该项利息由公司统一计算,并划入公司的“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接到买方结算会员汇入的款项后,于T+3日下午3:30实施股权变更和股票转移,按买方客户购入股票的数量调整其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帐户”的数额。

第六十六条 对卖方结算会员,公司于T+3日下午3:30,根据其“结算交收指令”指定的银行帐号向代理银行发出汇款指令,并同时实施股权变更和股票转移,按卖方客户沽出股量的数量,调整其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帐户”的数额。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前条所述卖方结算会员汇出款项时,如因其提供的收款银行名称、所在地或银行帐号有误导致汇款错失,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于交收完成的当日下午5:00之后,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确认书”(见附录)。公司同时按客户的每笔委托编制“交收凭证”,公司每周向结算会员邮寄一次“交收凭证”,客户可在其结算会员处领取自己的“交收凭证”。

第七章 风险管理



交收风险共同基金



第六十九条 公司设立“交收风险共同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专作抵补交收的用途,以维护公司结算交收系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十条 风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来源组成:
一、境内经纪商和境外代理商缴存的风险基金;
二、公司以自己的资产所安排的银行付款担保;
三、市场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所孳生的利息;
四、公司的罚款收入等;
五、公司在其收付款代理银行所孳生的利息;

风险基金使用



第七十一条 如买方结算会员未能于交收日将足额款项汇至公司帐户,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代为交收。风险基金也可用于抵补因强制性买进或强制性卖出而导致的款项不足。

第七十二条 交收日未汇足款项的买方所购股票,将暂时划入公司待交收帐户,直到买方结算会员补交价款后方划归买方客户名下。

第七十三条 结算会员动用风险基金,须按动用金额每日向公司支付0.5%的罚金。

第七十四条 结算会员动用风险基金之后,最迟须在动用日起(含动用当日)的七日内,向公司补足动用的风险基金数额和罚金,否则公司将暂停其结算会员的资格。

强制性补进



第七十五条 如卖方结算会员发出卖空,可用自身的股票予以垫补,否则公司将实施强制性补进措施。

第七十六条 强制性补进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在T+2日下午3:00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异议通知和结算会员买空的通知,于T+3日公司将冻结该项交收的款项并借记相关数量的股票于结算会员的股票结算帐户。
二、公司准予结算会员在二天之内同其客户及其他结算会员协商解决有异议的交收,并于T+5日将协商解决的结果和修正办法(通过非交易过户)知会公司。否则公司将通过指定交易席位在交易所实施强制性补进措施。
三、如所冻结的价款不足以买入卖空的股票,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予以补足。由此导致的价差和其他费用均由责任方结算会员承担。
四、公司于完成补进之日,向当事结算会员提供强制性补进执行情况。
五、强制性补进的交收按延期交收处理,交收每延误一日,公司按该笔交易额的0.1%向当事结算会员处以罚金。
六、在此期间,公司会将股票借记结算会员结算帐户,直至强制性补进实施完毕,结算会员结算帐户内的股票负数方可冲销。

强制性卖出



第七十七条 如结算会员对一项买入交易未汇足款项,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予以抵补。

第七十八条 强制性卖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于T+3日中午12:00之后知会有关结算会员款项缺额情况,并即时冻结相应股票。结算会员须于二天之内与其客户及其他结算会员协商解决有异议的交收。
二、与此同时,公司将动用风险基金抵补该项交收。结算会员须于T+5日之前将其协商解决结果、修正办法,包括付款安排知会公司,否则公司将于T+6日通过指定交易席位在交易所实施强制性卖出措施。
三、 如强制性卖出所得款项不足以补足卖方应得价款,有关结算会员应承担
价差和其他所发生的费用。
四、公司于完成强制性卖出之日,向结算会员提供强制性卖出的执行情况,以备查核。
五、强制性卖出按延期交收处理。交收每延误一天,公司按该笔交易额的0.1%向当事结算会员收取罚金。

第八章 代理服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作为发行公司和客户的中间人,可以不时决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十条 发行公司发布重要消息和公告,公司将在接获消息的24小时之内,知会结算会员和客户。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向发行公司这期提供股东名册,并提供年终分红派息的服务。

第九章 费用



第八十二条 公司业务收取下列费用:
一、名册登记费:
1.个人投资者: 20美元;
2.机构投资者: 100美元;
3.更换结算会员: 2美元;
以上费用由投资者支付,结算会员汇总交纳。
二、股权登记费
1.发行认购:每一帐户号码0.50美元,由发行公司支付;
2.供股认购:(同上);
3.派送红股:(同上);
4.交易股权变更:成交股票面值的0.1%,每个买卖指令起点收费为一美元;
5.非交易股权变更:每笔15美元,由受股方支付;
6.修正错误交收指令的非交易过户:每笔30美元,由让股方支付。
三、股票存管费:
按每个帐户号码,每年向客户收取20美元;由结算会员汇总交纳。
四、结算交收费:
1.使用托管银行的投资者:每项交易8美元,最高每个买卖指令24美元。
2.使用境外代理商的投资者:每项交易4美元,最高每个买卖指令24美元。
3.使用境内证券商的投资者:每项交易1美元,最高每个买卖指令24美元。
五、汇入汇出手续费:
1.汇入汇款: 每笔8美元
2.汇出汇款: 每笔10美元
六“月股权变更和股票存款对帐表”:每份5美元。
七、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费用标准,以协议方式拟订。

第十章 报告与报表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具的各类报告和报表如下:
一、结算会员申请表;
二、结算会员资格确认书;
三、名册登记申请表;
四、更换结算会员确认书;
五、非交易过户确认书;
六、月股权变更和股票存管对帐表;
七、抵押股票存管证明(待提供);
八、结算交收通知书;
九、结算交收指令;
十、交收确认书;
十一、新股认购确认书;
十二、按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报告和报表。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八十四条 结算会员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则;
二、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其不利的任何裁决;
三、损害结算交收系统运作或公司名誉。

第八十五条 公司处罚的形式可以:
一、罚款;
二、暂停结算会员资格;
三、取消结算会员资格。

第八十六条 公司若决定公开谴责结算会员,可运用下列方式:
一、向交易所、监管机关发出书面通函;
二、向其他结算会员发出书面通知;
三、在海内外报章等发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除比照有关规定执行外,公司将不时修订补充。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用中文发布,如因译文使条文的解释发生歧意,以中文本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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