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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81号
  • 【发布日期】2000-08-05
  • 【生效日期】2000-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1号2000年8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7月21日)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和上缴比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由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按《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均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额,按国家确定的标准计算。
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申报用地的市、县政府缴纳,市、县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缴款。
土地有偿使用费为预算基金收入,其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财政。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建设用地批文,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核定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通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接到通知后,开据《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程序送有关部门。
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政府在收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由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70%就地缴入省金库。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和第一联复印件(包括缴入中央金库和缴入省金库的缴款书)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批件。
对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县建设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
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预算基金收入,专项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地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和省级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
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政府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编制下达年度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省财政厅依据年度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款。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所需经费,由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基金中按2%的比例提取安排。

四、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和地市、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统计汇总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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