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0年9月20日赣府发〔2000〕35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两个确保工作的责任。 两个确保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将两个确保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一把手要直接负责,同时确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和协调,切实解决两个确保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全部补发、补缴到位,今后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各地要严格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强化社会筹集资金的征缴管理,尤其是在高消费行业、高工资单位等征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方面要有突破性进展;各地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清欠等手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及时足额划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企业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安排好由企业自筹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凡是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能够发放在职职工工资、能够缴纳税款的企业,都要筹足应筹的资金,困难企业也要根据自身能力尽可能地筹措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报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将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解决好,不足部分可在省财政下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借款中解决。今年第三季度,省政府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不到位的,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今后,省财政对各地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补助要与各地基金征缴、清欠、调剂金上缴及财政安排资金等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
三、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西省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的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重点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其从业人员应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乡镇企业中的城镇户籍人员也应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林、水企业,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保障其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西省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加大失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形成主动参保、自觉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按规定应于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至今尚未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主管部门必须督促其在今年10月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费率补缴失业保险费。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狠抓失业保险工作,确保今年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有一个明显的改观。同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由省劳动保障厅按月通报各地市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进度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严处。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督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予以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对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应通过变现资产等形式筹集资金缴费。对单位欠费,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规定,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制定补缴计划,尽快回收。今后,财政、工商、经贸、审计、企业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在审批企业非生产项目立项、购买控购商品、征用土地、企业上市、工商年检和企业负责人评先、晋升、调动、增资、出国考察时,应先审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参保和缴费情况意见,再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审批。
四、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各地要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保证今年底全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0%,其中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85%以上,原实行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的中央行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100%。对少数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要认真周密地分析实行全额征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基金收支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并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动用历年结余、财政补助、社会筹集等措施,筹措安排不少于当年两个月支付额的经常性周转资金。要进一步巩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养老保险基金增收额的3%,由同级财政拿钱建立养老保险征激激励经费,主要用于弥补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费的不足。从今年7月起,对逾期不上缴省级统筹调剂金的地方,加收滞纳金。同时,把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与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标补助资金和调剂金的下拨挂钩,对经过多次催缴仍然不按规定足额上缴调剂金的地市,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暂缓拨付该地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标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完成了扩面征缴和调剂金上缴等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省、地、县三级按一定比例弥补;对未完成任务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主要由县市动用历年基金结余、同级财政补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银行借款等方法进行弥补。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地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或没有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从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已满三年的,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力市场建设,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劳动力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树立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的良好形象。要努力拓展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多方筹集资金,着力解决应保未保等问题。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
七、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提高基础管理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对社区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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