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海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我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
通过脱钩改制工作,促进我省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脱钩改制的范围是:所有挂靠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挂靠单位)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
(一)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二)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三)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脱钩改制。
隶属物价部门管理的价格鉴证机构,如需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并履行政府职能的,可不进行脱钩改制,但必须退出中介行业,不再从事社会中介服务;如需从事中介服务的,必须按本方案实行脱钩改制,并不再履行政府职能。
没有挂靠单位或在本方案出台之前已按其他规定完成脱钩改制而未达到本方案规定要求的中介机构,应按本方案进行规范。
三、脱钩的内容
(一)人员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挂靠单位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专职从业者,其人事档案转由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业务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履行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政府部门不得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四)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不得冠有“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四、改制的形式
中介机构改制的形式分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均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并出资设立。
合伙制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五、改制的条件
(一)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在近3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年龄不超过65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发起人(合伙人)中产生,年龄不超过60岁;
(三)合伙制中介机构的合伙人不少于2人,有限责任制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脱钩改制的步骤
(一)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提出脱钩方案,签订脱钩协议。脱钩方案、协议应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脱钩协议应明确脱钩日期、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改制后新的发起人(合伙人)人选等事项。
(二)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按脱钩方案、协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资产进行界定和处置,妥善安排人员分流,办理人员安置有关手续。
(三)中介机构完成上述事项后,凭有效文件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同时,向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改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改制申请报告;
2.脱钩协议;
3.章程;
4.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协议及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出资承诺书;
5.资产处置的有关资料(包括审计报告,财产交接单等);
6.从业人员一览表;
7.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及其他具有专业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个人简历表,工作鉴定;
8.内部管理制度;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10.人员安置情况说明。
(四)省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中介机构申请改制的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资产处置。
1.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处置中介机构的资产前,应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和产权界定,脱钩协议生效之日为产权界定的基准日;
2.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因素;
3.被界定为国有的资产,原则上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租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二)人员安置。
1.凡属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中介机构工作的,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
2.中介机构在重新确定改制后的从业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原有从业人员中属于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和中介机构编制内人员;
3.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均不能安排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做好安置工作;
4.改制前未办理社会保障的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应予补办。
八、脱钩改制的期限
所有中介机构必须于2000年11月15日前与挂靠单位脱钩。
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介机构改制的审批工作。
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业资格。
九、脱钩改制的组织领导
(一)脱钩改制工作由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组织实施。
(二)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整办)负责制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操作示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和检查脱钩改制工作,协调解决脱钩改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总体要求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挂靠单位对收回的财产,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挂靠单位要积极支持和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确保中介机构更好地发挥专业服务作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中介机构走联合发展的道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脱钩改制工作,对中介机构申报的脱钩改制材料要及时批复。脱钩改制期间,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新的中介机构。
脱钩改制工作完成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情况上报省清整办,由省清整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脱钩改制后,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要引导中介机构尽快转变观念,按新体制运作,增强法律责任和风险意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业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国际惯例,转变政府职能,将管理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交由行业协会负责,强化行业自律,促使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五)脱钩改制后,凡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由省里有关单位自行设立的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由原发文单位发文取消并报省政府和省清整办。今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各种中介机构执业资格,也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或限制中介机构的依法执业和公平竞争。
(六)脱钩改制后,各中介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规范原有名称,同一类中介机构的名称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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