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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录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79-08-08
  • 【生效日期】1979-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录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录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发展大好形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促进安定团结。按照中央组织部78年通字31号文件精神,挖掘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中的有用之才,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现根据国家需要,经市委批准,在计划指标内择优录用一部分。特提出如下录用意见。

一、试用和录用闲散科技人员的条件。


根据国家需要,能正常工作,年令男在55岁、女在50岁以下(个别有突出专长,又是国家急需补充的人才,年令可适当放宽),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过考核,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人员可以录用。

(1)原在部队的历届大专院校(包括高等军事学校)毕业生,在文化革命期间复员后没有分配工作。经过考核符合大专院校毕业水平的,可以重新录用(在郊县的原则上在郊县范围内录用)。

(2)“社来社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根据国务院(78)143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补充请示报告》精神,为加强农业战线技术力量,对急需补充的科技人员,可在郊县范围内录用。

(3)由于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办有正式退职手续回沪的科技人员,按国家需要,可择优录用。回郊县城镇人员,原则上在县范围内录用。

(4)不服从国家统一分配的和自动离职回沪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动员去外地工作。但目前确有实际困难或有真才实学,而早已脱离原单位,且待业已久,为目前工作需要的科技人员可酌情录用。

(5)因犯各种错误,被开除公职已久,目前悔改表现较好,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确有技术专长的科技人员,可择优录用。

(6)已经解除劳动教养或劳改刑满释放,具有大专以上技术水平或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遵照公发(79)49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精神,在人事、劳动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办理。

(7)虽无学历,但经本人刻苦自学,具有突出技术专长的可量才录用。

二、录用或临时雇佣闲散科技人员的手续。


(1)闲散科技人员的录用,可由所在街道、城镇推荐,录用单位负责考核,区、县组织部门审核(审核时征求区、县劳动局意见)后,报市革委会科技干部处审批。

(2)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的科技人员,均需填写“闲散科技人员录用呈报表”一式二份,报审批机关审批。

(3)录用上述各类人员,应有一年试用期进行考核。

(4)安排临时工作的手续,仍按区、县原规定办理。

三、录用闲散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由录用单位,根据各类人员情况和录用人员工作性质,提出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月薪市区不低于45元,郊县不低于42元。个别技术水平较高,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由使用单位与劳动工资部门商定。
试用期满,决定转正的科技人员,根据技术水平、政治表现,参照其工作经历定职定薪,报市科技干部处备案。
上述意见已与市劳动局研究商定,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同意。
此件供内部掌握。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科技干部处
一九七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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