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37号
- 【发布日期】2003-05-30
- 【生效日期】2003-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沪府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境内外各地来沪人员的积极配合,本市各项防范“非典”的措施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贯彻,抗击“非典”进展顺利。为了使本市“非典”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并逐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市政府决定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变化,对前已发布的两个防治“非典”《通告》(沪府发〔2003〕28号、沪府发〔2003〕32号)中的有关措施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医学观察、健康检测适用对象的调整。
需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调整为:经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需接受健康检测的对象调整为:卫生部规定的一般接触者和沪府发〔2003〕32号通告所称的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即:对一般返沪人员不再实行医学观察,调整为与来沪人员一样接受健康检测。
二、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须作健康申报。
沪府发〔2003〕32号通告规定的来沪人员和返沪人员,在向其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入住的旅馆报告的同时,须填写、递交《健康申报表》,申明其在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居住或滞留期间,是否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是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保证所作申明真实,没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在《健康申报表》上签字。如果其申报内容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旅馆经查验《健康申报表》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一致,其他申报内容也填写完整并属实的,将《健康申报表》交防范“非典”监督员统一保管,由防范“非典”监督员向其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社区和旅馆的防范“非典”监督员还应当主动巡查,发现未报告和递交《健康申报表》的来沪人员和返沪人员,及时上门收取《健康申报表》,查证申报内容属实的,向其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三、实行健康检测的区域范围。
目前境内需实行健康检测的对象限于来自或者途经下列两类地区的一般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1、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的省、市、自治区;2、“非典”未流行的省、市、自治区中曾发生“非典”病例的城市。
上述两类地区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报告的,对来自或者途经该地区的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不再实行健康检测。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外适用区域,以WHO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的城市或者地区为准。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内外区域名单,由市防治“非典”指挥部每两天向社会公布一次。也可上网查询“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shanghai.gov.cn。
四、对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
对接受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其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旅馆及其指定的防范“非典”监督员,应当按照沪府发〔2003〕32号通告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
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建筑工地、带宿舍的单位)也可成为对其员工或者客户实行健康检测的责任主体。愿意承担实施健康检测主体责任的单位,应当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单位保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单位需要接受健康检测的对象名单;(二)负责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三)每天负责对健康检测对象测量体温两次,并定期将体温记录交防范“非典”监督员;(四)督促健康检测对象自行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和出行记录;(五)发现被检测对象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的,及时报告防范“非典”监督员,并将其每日健康记录和出行记录收交防范“非典”监督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范“非典”监督员,应当对单位承诺的上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口岸、道口检疫方式和范围的调整。
本市各口岸、道口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通过飞机、火车、船舶和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抵达本市的旅客,各交通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做好测量体温的检疫工作。
对来自“非典”病例流行地区的返沪人员、来沪人员,要求其在道口或交通工具上如实填写一份《健康申报表》,就地留存;同时另发一份《健康申报表》,要求其在24小时内,向在沪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旅馆报告时填妥、递交。
对来自其他“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返沪人员、来沪人员,各口岸、道口应当向其发放《健康申报表》,要求其在24小时内,向在沪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旅馆报告时填妥、递交。
本市在公路道口设立的“非典”检疫站,对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实施检疫的范围,参照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公布的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内外区域名单执行。
六、对农民工的管理。
本市防治“非典”期间,对农民工的管理,继续按照市防治“非典”指挥部《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有非典型肺炎疫情城市农民工返乡的通知〉(第四号)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外出经贸考察、商务洽谈等活动的组织。
不限制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者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报告的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
确属工作、业务需要,单位需组织有关人员到有“非典”病例流行地区和病例发生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的,应当报市或区、县防治“非典”指挥部备案。其相关人员返沪后,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健康检测。
八、规范执行消毒技术标准。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采取消毒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以及本市制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方法等技术标准,严格、规范地执行。
九、对发热患者的预防要求。
凡本市发热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戴上口罩。对未戴口罩的就诊者,医疗机构的预检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戴口罩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除本通知涉及的调整措施外,沪府发〔2003〕28号、沪府发〔2003〕32号通告中的其他措施和规定继续有效。本通知自2003年6月2日起施行。
附件:《健康申报表》样式(中、英文)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健康申报表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
一、乘坐交通工具情况记录:
始发地出发时间月日时
目的地到沪时间月日时
车船次/航班号车厢(牌)号座铺位号
客车?/货车?车牌照号
测量体温记录
二、在沪入住地址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三、本人如实申报以下内容:
1、此次旅行前14日内是否到过发病地区是?否?
2、此次旅行前14日内是否与“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
3、目前是否有下列症状
发烧是?否?
咳嗽是?否?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申报内容属实,没有隐瞒或虚构事实。
四、有关事项告知:
1、填表人申报时如隐瞒或虚构事实,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填表人,应当自抵沪后24小时内到住所地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或入住的旅馆报告,递交本申报表,并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测。如不按时报告并接受健康检测,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是“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向社区卫生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主动接受隔离医学观察两周。
填表人签名
2003年月日
Health Declaration Form
Name:Sex:Age:Nationality:
ID No./Passport No.
I. Travel Information
Place of DepartureTime of Departuremmddhh
DestinationTime of Arrival in Shanghai:mmddhh
Train/Vessel/Flight No.Cabin No.Seat No.
Passenger vehicle/Cargo vehicleLicense plate No.
Body Temperature
II. Address in Shanghai:
Telephone No.
III. Declaration:
1. Visit to any SARS-affected area within 14 days before this trip: YesNo
2. Close contact with suspect or clinically diagnosed SARS patients: YesNo
3. Symptoms: Fever: YesNoCough: YesNo
I certify that the above declaration is truthful with no concealment or fabrication.
IV. Notice:
4. Those who conceal or fabricate facts in declaration, which causes damaging results, will be held legally liable.
5. Those coming from the SARS-affected areas should report to the neighborhood committees, villagers’committees, property management agencies or hotels, submit this declaration form and take health check within 24 hours of their arrival in the city. Those who do not report in time, refuse to take health check and cause damaging results will be held legally liable. Those whose behavior constitutes a criminal act will face criminal punishment.
6. Close contacts of clinically diagnosed or suspect SARS patients should report without delay to the community health institutions 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stitutions and undergo a two-week medical observation.
Signed by
ddmm,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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