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城市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城市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1年7月3日甘政发〔1991〕110号)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促进城市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一、省政府重申:过去省委、省政府多次制定、颁发的关于扶持、鼓励发展城市集体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一律不变,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凡承担安置待业人员任务的城市集体企业,一律享受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置待业人员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安置就业的精神,凡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的城市集体企业,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对应纳所得税超过实际负担35%的部分,经批准,再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照顾。
三、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搞活企业的若干规定》(省委发〔1991〕27号),同样适用于城市集体企业。
四、建立城市集体企业发展基金。资金从城市集体企业年递增上交定额超交部分解决。递增比例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定。发展基金由城市集体经济主管部门与财政统一管理。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实行有偿使用或做为股份。
五、对目前亏损,但有发展前途的城市集体企业,要制定措施,限期扭亏。在规定期限内银行不停贷,对其逾期贷款不加息,不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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