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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42号
  • 【发布日期】2005-07-18
  • 【生效日期】2005-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办发〔2005〕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账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编制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供水价格中增加的专项资金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征收的专项资金收入。

第四条 第四条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市物价局批准水价中包含的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收取标准。

第五条 天津市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源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

(三)引滦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上缴方式为:市自来水集团、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及菜田用水户于每月终了后5至10日内按照源水供给的实际结算水量(含消耗水、循环水、菜田用水)和市物价局批准的供水价格标准,将包含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在内的源水水费一并交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负责统一开据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市水利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收取的源水水费收入中的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每年初由市水利局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水利局收到拨付资金后,在项目实施中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水利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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