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含市、县、建制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我省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全省水资源总量4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关中地区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将长期面对的重大课题。九十年代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按照“选好水源,搞好规划,贷款建设,理顺水价,经营还贷,拓宽市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快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省城市供水紧张的矛盾得到了初步缓解。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是水资源总量偏少,存量不足,水质恶化,调蓄能力和安全可靠性差,另一方面是群众节水意识淡薄,浪费现象依然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必须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摆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抓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要在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基础上多渠道开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我省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要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作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加快城市供水节水立法步伐,依法治水,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建立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促进我省节水型城市的建设。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回用率,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
(三)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十五”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省水利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省建设部门指导城市供水和节水工作,省环保部门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一)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制定区域水资源规划,并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排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利、建设、环保部门共同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解决城市供水要从当地水源实际出发,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探索“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供水方式,多渠道保障城市用水。我省陕北地区地下水资源贫乏,地表径流季节差异悬殊,必须拦水建库,调节余缺,加大地表水源开发力度;关中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部分城市已经出现较为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应积极实施跨流域、跨区域调水,逐步形成的以地表水供水为主,以地下水源调峰补欠为辅的城市供水格局;陕南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在地下水位稳定、水质良好的地区,应继续发挥已有地下水源的作用,新增水量应开发利用地表水,不断提高地表水所占比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区域水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大胆探索城市供水经营管理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跨行政区域的集中供水设施。
(三)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供水应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应包括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和洪水高浊度期水源应急调配方案,公共供水管网配水调度方案,自备水源工程供水调整限制方案,以及相应的节水应急措施等,水源调整应优先安排城市用水,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供水企业要从配电、工艺、设备、管网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应急预案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大力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缓解用水的供需矛盾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根据本地区的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调整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严重缺水的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并抓紧制定分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城市节水实行“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由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节水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对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用水设施管理,大力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用水器具省级认证制度。未经认证准用的用水器具,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对淘汰产品更要采取强硬措施,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对各单位已经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更新改造,并按照国务院要求于2005年以前全部改造完毕。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县以上城市要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对公共供水管网的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提高供水企业秤和管网监测管理水平,到2005年以前,将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0%以内。
(五)推广节水型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要采取先进节水工艺设备,到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政策措施,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今明两年各地可先进行试点,每年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中拿出20%给予补助。今后凡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都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污水回用率。
四、坚决治理水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编制水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限期改善水环境质量。省水利部门要抓紧完成全省水资源合理配置与调度规划。省环保部门要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要加快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坚决禁止一切排污行为,保证城市水源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标准,出厂水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公告制度。要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的监督。设区城市应于2001年底以前,其他城市应于2002年度以前建立并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要加强对各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二次用水水质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保证供水质量。
(三)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物排放量。治理工业污染是水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短期行为,对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实现达标的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行动计划,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保障水生态环境的逐步好转。
(四)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回用水平。各地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城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要列入规划,按期实施。“十五”期间全省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西安、宝鸡、咸阳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其余各城市要达到40%以上。到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西安市要达到70%以上。要积极研究开发污水回用技术,大力提倡污水资源化,将污水回用纳入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到2010年使污水回用率达到或接近50%。
五、健全机制,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一)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免征增值税。对自备水源也要开征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费一并征收。开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费价格应尽快调整到位。省上设立城市供水建设基金和污水处理建设基金,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大胆使用贷款,利用外资,积极争取发放债券,发行股票等,搞好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建设、改造和维护。打破由政府包揽经营的体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管网的建设管理。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变存量为增量,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
(二)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省物价、建设、水利部门要指导各地市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尽快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供求情况,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完善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严重缺水城市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加强城市自备水源管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且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严禁审批、新建任何地下取水设施,要逐步核减已有取水单位的法定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积极扩建供水管网,满足用户供水需求。
(四)强化取水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今后凡列入国家基建项目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水源论证,需要直接从地下、江河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审批手续,否则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总量制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和分期变相越权审批取水。
(五)进一步规范涉水收费行为。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要进入企业成本和供水水价,尚未计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计入,要尽快修订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提高城市自备水源的收费额度,鼓励使用公共供水设施。各项收费要严格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水资源和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节水工作。
(六)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抓紧制订我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节约用水办法和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逐步建立起符合省情实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依法治水。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使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加强水资源短缺的国情、省情教育,宣传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基本知识,在全社会树立水的忧患意识,转变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对浪费水、破坏水质和供水设施的行为公共曝光、严肃查处。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活动,营造节约水、珍惜水、保护水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提高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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