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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引黄济津保水护水工作的通告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1-01
  • 【生效日期】2000-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引黄济津保水护水工作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引黄济津保水护水工作的通告




从2000年11月1日起, 我市市区将饮用黄河水,市区自来水厂直接从海河取水。为做好输水河道及北大港水库的保水护水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南运河(九宣闸至上改道闸,三元村闸以下)、子牙河(十一堡闸以下)、海河(二道闸以上)、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卫津河(南京路至陈塘庄铁路支线)、津河、马厂减河(九宣闸至尾闸)、马圈引河、北大港水库、独流减河十里横河、独流减河北深槽(十米河口至万家码头)、洪泥河为我市引黄输水河道、蓄水水库,上述河道两岸及水库周边15米范围内为引黄水源保护区。

二、引黄保水护水工作实行区、县行政首长负责制。有保水护水任务的静海县、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大港区和市内六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输水河道、蓄水水库的保水护水工作。要逐级建立保水护水责任制度,切实抓好落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负责对区、县保水护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引黄期间沿输水河道两岸口门一律封堵,临时泵点一律拆除,固定泵站泵点一律封泵,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封或启用。

市区降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引黄输水河道排放,特殊情况须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四、直接从输水河道、水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擅自取用水。

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由市水利局按照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按计划供水水费标准的12倍,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取用海河水做为冷却水并回排海河的单位,必须在回排前监测水体水质主要指标,合格后方可排放。

六、在引黄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新建排污口;

(三)在堤防、水库围堤顶部、滩地或岸坡设立摊群市场,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建筑杂土、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碱)液、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有毒有害废液、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五)在水体中清洗车辆和容器; (六)使用炸药、毒品或电网捕杀鱼类; (七)放养畜禽或养殖鱼类家禽; (八)在水面洗涤衣物; (九)船只向水源河道及保护区倾废、排污或冲洗船舱; (十) 餐厅和娱乐场所营业。

经批准进行水上体育、旅游活动的,必须采取措施,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

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七、沿引黄输水河道、水库的单位和居民要支持保水护水人员工作,不得拦截保水护水车辆、船只,不得妨碍和阻拦保水护水人员执行任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引黄沿线治安保卫工作,维护输水安全。

八、对各区县发生跑水、漏水、偷水、抢水的,要追究有关区、县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由市财政局从区县财政收入中扣除。

九、输水河道、水库堤防坝埝和已封堵口门发生毁损的,所在区、县要及时进行抢修。对私自扒掘、拆除输水河道堤防、坝埝和已封堵口门等工程设施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十、在引黄沿线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肇事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向区、县环保局报告。区、县环保局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市环保局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监测和调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

十一、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水护水的义务,发现偷水、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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