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
- 【发布文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 【发布日期】2009-05-14
- 【生效日期】2009-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惠州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关于修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09年4月13日十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兴办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必须严格按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建筑物使用功能不明确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