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云政办发〔2000〕26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拟定的《云南省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照顾,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举措。各地应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与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相配套和衔接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做到同步实施。已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要尽快制定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情况和本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在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行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单独管理。
四、各地(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审计。
五、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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