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士官的义务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三)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
(四)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的工作从2000年12月底开始,至2001年1月底结束;接收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接收转业士官的时间从2001年4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转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丰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北京站、北京北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丰台站及市军供站运送退役士兵的工作。驻京各部队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交运输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的计划协调和指挥调度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切实做到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运送工作顺利进行。
四、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区县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着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服从组织的安排,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和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对个人或家庭困难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外,还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今冬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确保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市属企业的安置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人事局制定;其它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不执行安置计划或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构批准,可以按每人3至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
(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推广“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要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四)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
(五)对立功受奖、伤病残人员、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对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力度进行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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