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 【发布日期】1997-11-18
  • 【生效日期】1997-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认购债券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其应认购债券数额,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债券款;单位不扣缴的,视情况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新配住房的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认购债券的,建房单位(含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进户手续;办理进户手续的对建房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六条中的“所用公款全部没收”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