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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印发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1号
  • 【发布日期】2001-01-02
  • 【生效日期】2001-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印发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印发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号2001年1月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精神,以及全国地震应急预案检查组来我省检查地震工作时所提意见,结合甘肃省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的实际,对《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甘政办发[1997]31号)的有关内容和地震应急机构体系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并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使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甘肃省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四类。
(一)造成人员伤亡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二)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三)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或县级城镇发生大于7级、小于7.5级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四)造成人员死亡1000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地震;大中城市发行7级以上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县级城镇发生7.5级以上地震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发生不同类型破坏性地震,应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规模的应急反应。

二、地震应急机构体系
(一)各级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或指挥,各有关部门(计划、经贸、建设、宣传、卫生、民政、电力、公安、财政、电信、交通、广播电视、物资、粮食、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石油、铁路、民航、保险、武警、驻军、科技、教育、地震)负责人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小组即是同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地震应急工作。同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为指挥部办事机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和办事机构。
省应急指挥系统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兰州军区作战部、省军区、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地震局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指挥部成员,省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震情监视和震灾评估组(设在省地震局)、抢险救灾组(设在省军区)、医疗卫生组(设在省卫生厅)、物资供应组(设在省经贸委)、通信联络组(设在省邮电局)、交通运输组(设在省交通厅)、治安保卫组(设在省公安厅)、救济安置组(设在省民政厅)、宣传报道组(设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涉外事务联系组(设在省政府外事办)等11个工作组。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震区所在的地、州、市和县级政府,迅速启动当地应急反应预案,一小时内将灾情概况速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随后每隔一小时报告一次);地震部门立即启动内部应急调度预案,保证通信系统震情信息,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可靠,向当地政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规模建议;指挥部根据地震局(办)提出的建议和震情信息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省地震局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调度预案,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利用震害预测数据库做出震害快速估计;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各组成员迅速到位,按职责分工行动;向中国地震局和省政府速报震情、灾情概况;通知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视灾情程度全面启动指挥系统;省地震局迅速派工作组赴震区进行宏观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快速估计和现场震害调查,汇总灾情,向省政府提出救灾方案,并报告国务院和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省政府视情况动员社会援助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四、中等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震区所在的地、州、市和县级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请示省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通报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三)省政府领导和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省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并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四)根据灾情和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请求,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指挥部的部署对灾区进行援助。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驻军、武警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经贸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经贸、商业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社会治安
公安、武警部门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部门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经贸、石油和化学工业、煤炭、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冶金、建设、机械、信息产业、民航、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区、邻省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14.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省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民政部门做好中央及省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5.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五、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反应
(一)省政府立即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政府领导迅速召集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省地震局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进入应急状态,视情况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各有关部门按指挥部确定规模迅速进行应急行动,并随时同指挥办公室联系;指挥部负责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救灾工作。
(二)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派出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带队慰问团和工作队,在灾区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抢险和救灾工作。
(三)民政、经贸、外事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表示接受外援意向,并提出急需支援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四)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参加,组织接受国内外援助物资和救灾款,并按省政府的批示做好分配发放工作。
(五)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和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赴现场的安排,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处于灾区的来华外宾、外商和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六)省外办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科学考察专家及新闻记者的入境手续应作特殊处理,兰州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救灾卸载工作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部队予以协助。
(七)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省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在有利于稳定灾区和全省秩序及争取国际援助的前提下,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

六、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一)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对预报区所在地(州、市)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要求。
(二)省地震局加强震情信息追踪分析和会商,根据震害预测动态数据库对未来地震损失估计做好准备。
(三)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临震应急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加强台网监测,收集宏观异常情况,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保证同省地震局的通信联络。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除非常紧急情况外应经省政府同意)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进入临震应急宣传期,做好宣传教育,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七、其它事项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制定的《甘肃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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