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月13日)
第一条 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对美化城市、促进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统一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提高我市园林园艺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是指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各种绿化栽植、园林小品、假山、水池、栏杆等工程建设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伍及各类联合体和专业户,包括省、市属和外市、县在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伍。
第三条 凡在宁承接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必须持有所在地园林部门6批准承揽工程的证明、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市园林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市园林局核发相应等级的施工许可证。本市五县县属施工队伍,委托县主管部门办理,如进入市区施工仍由市园林局办理。对无施工许可证者,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银行不予开户。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主动向发证单位申请复核。凡逾期未办复核手续的,原证作废,不得再继续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外地施工队伍撤离本市时,应到市园林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 所有在宁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伍,可在规定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但对承包的工程不得转包。
第六条 凡在包承包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具有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其审批权限划分为:
1、县团级工厂、机关、学校内部绿化设计由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审定。
2、地师级以上工矿企业、机关、部队、院校内部绿化设计由市园林局审定。
3、重点地区(含车站、广场、主干道、港口等)绿化设计,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所需苗木、花卉,应就近利用本市的,确需外购的苗木,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检疫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伍必须文明施工,所在工地要挂有企业、工程名称及许可证号码的标志,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对不按绿化施工程序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大量苗木死亡;未经市主管部门检疫,私自使用外地苗木,带进病虫源,造成苗木、花卉严重病虫害;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乱收费用;无正规设计图,施工许可证或私自越级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施工、降低承包等级、吊销施工许可证或罚款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无营业执照、无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