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 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
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8年11月29日鲁政发〔1998〕8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收购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要坚持常年、常时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不准限收、停收、拒收。要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坚持户交户结,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也要按省政府修订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开展委托收购业务,所需资金由用粮单位筹集,商业银行要给予支持,但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
(三)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二、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 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各级工商、公安、粮食、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粮食市场的检查和管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个体、私营粮贩及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的违法经营和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落实粮食收购、批发准入制度。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储企业和批发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需要的小麦、玉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但不得以代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销货发票的,要按照《 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不建立台帐制度的要停业整顿。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否则运输企业不得承运。销货发票由国家统一印制。新发票启用前,跨县(市)粮食运销必须携带《营业执照》附本和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出具的货运单或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出具的销货发票。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各地要保护粮食合法运销,搞活正常的粮食流通,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亏损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销售价格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最低利润不低于1%。原粮购进价,玉米、稻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考虑到当前小麦顺价销售比较困难,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二)粮食销售价格,由粮食收储企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大营销力度,努力开拓市场,节约流通费用,降低销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地间粮食定购任务畸轻畸重的,省政府将通过调整定购粮任务或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解决。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三)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储备粮按粮权隶属报批,粮食企业周转粮报市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地方储备粮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四、组建县级粮食收储公司,建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一)1998年底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各县(市、区)原则上都要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实体--粮食收储公司,专事粮食收储业务。县粮食收储公司在乡镇可设立粮食收储管理站,作为其报帐单位;收储业务量大的乡镇,也可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在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粮食收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以利面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挥联合优势。
(二)1998年底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将附营业务从收储企业中分离出去,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新成立的附营企业要有必要的资本金。各级人民银行要督促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尽快落实已分离的附营业务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划转问题。各商业银行对粮食附营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
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实际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及时、足额发放,并提前支付一定数量的铺底资金和必要的收购费用。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补的粮油补贴款,其中的利息补贴用于归还贷款利息,费用补贴款要全部留给粮食企业用于正常业务支出,不得扣留归还贷款本息。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所销售粮食占用贷款本息后,其余部分要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三)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督促财政部门将超储库存和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中央和省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根据全省粮食供求和产销情况,及时调整使用的重点。在当前粮食产区库存压力较大、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下,粮食风险基金要集中用于粮食主产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层层建立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落实市长(专员)、县(市、区)长、乡镇长负责制,把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责任,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各级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工程体系,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努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逐步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要选拔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要稳定粮食机构,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伍。各地要抓好粮食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大家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各地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协调粮食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购销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有粮食企业合法经营。要强化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要以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切实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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