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 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
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6年6月10日新政办〔1996〕90号)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发后,吸引区外资金新办的化工企业(国家禁止的例外);
二、经自治区计委批准并列入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新建项目;
三、生产的产品必须是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请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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