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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修订)
  • 【发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
  •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发布日期】2004-08-15
  • 【生效日期】2004-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修订)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修订)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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