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决定
(1994年11月1日津政发〔1994〕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发展水利是治国兴邦的百年大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加快我市水利事业的发展步伐,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水利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初步形成了具有防洪、排涝、引水、蓄水、供水、灌溉、发电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工程体系,对提高我市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迅速发展,水利建设滞后的状况越来越突出。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城市防洪标准低,引滦入津输水工程亟待完善配套和维修,农业生产经常受到旱涝灾害的威胁。水利设施的现状已经成为制约天津城乡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直接关系到我市的改革开放和加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把水利放在与能源、交通同等重要的位置优先加以发展的重要决策,我市水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水利基础产业的重要地位,坚持防汛排涝和供水用水两手抓的方针,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团结治水的原则,强化设施建设和产业管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全面服务。
(三)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提高城市防洪标准。以增强城市防洪能力为中心,集中进行“三河一线一挡”的整治,即着手海河干流、永定新河、独流减河、西部防线和海挡等骨干工程的建设,形成保护城市安全的防洪屏障。同时开展蓟运河治理,落实北大港水库以南子牙河以北新的行洪道工程,进行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等,把天津市城市的防洪标准尽快提高到可防五十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强化城市供水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提高标准。要建成引滦入津穿新倒虹、规划实施尔王庄水库增容工程;加快供水设施的维护、修缮以及部分设备的更新改造;建设滨海新区供水系统;配合国家实施南水北调,按时完成我市承担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建设任务。
――改善农村水利条件。增加农村自备水源的调蓄能力,兴建新的供水、灌溉、排涝工程;改善北部地区灌排条件,解决南部地区和山丘缺水问题;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建设一部分水利设施完备的稳产高产农田;配合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一批乡镇集中供水设施。
――加快海挡工程建设。适应滨海新区的发展,编制融挡潮、交通、美化为一体的海挡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开展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推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山丘区水土流失治理的步伐;实行清浊分流,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强化水环境监测,按水资源管理标准监督控制排污量;逐步解决农田污水灌溉问题。
――抓好节水工程建设。利用经济手段,推行节水新技术、新措施,开辟新的水源利用途径,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按行业核定用水和节水指标,努力建设节水型农业和节水型城市。
――加强水利基础性工作。围绕全市加速发展的奋斗目标,完善水利发展规划,修订防洪、供水、农村水利等各类专业规划,搞好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抓好水利项目的储备。
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资体系
(四)坚持走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道路。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改善水利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水利。
――防洪设施投入。一是各级财政要保证防洪资金投入,并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加;二是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流转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防洪工程维护费;三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我市公民都有承担防洪抢险的义务,并允许以资代劳。
――供水设施投入。研究制订供水水源工程建设费用筹集办法,并纳入全市发展计划,有步骤地完善水源工程配套建设。
――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继续落实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确保每个劳动力每年出10至20个工日,其中大部分用于水利建设。由市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根据财力要逐年有所增加。区(县)、乡(镇)要分别建立农村水利发展基金。区(县)、乡(镇)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要从乡镇企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村级公积金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基础产业优先发展的原则,在政策和投资上向水利倾斜,保证水利发展经费的投入。同时,鼓励单位、个人按规划要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水利水电工程,并按市场经济方式经营运作。
三、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五)市水利局作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务活动负有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的职能。要切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服务。
(六)加快水利法规建设,依法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要加快水利立法步伐,完善配套地方水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进一步搞好水政建设,健全水行政执法和管理体系,维护水利工作秩序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水政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认真执行国务院制订的取水许可制度,制定天津市的实施细则,对我市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质水量,推动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监督、保护和节约用水等工作,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七)完善水利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水利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管理责任,要依法管理使用,使其保值增值。对大量的农村水利设施,也要逐步做到明晰产权关系,加强管理,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对防洪、防海潮等社会公益型工程,要按有关规定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对城市生活和工业供水、水电等生产经营型工程,要逐步做到按成本计收费用;对农业灌溉等有偿服务型工程,也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逐步提高自我维护和改造的能力。要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水利设施,制止发生水利固定资产损坏和无偿转移的现象。
(八)开展优质高效的水利服务。要通过调整发展战略和完善产业结构,扩大水利服务领域,深化水利服务内容。要在抓好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巩固区(县)、乡(镇)、村三级水利服务网络,并下力量提高水利服务质量。
(九)加快科技兴水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水利科研工作,抓好科研成果的普及推广,重点放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引进新技术,建设具有现代先进科技水平的水文、水保监测和防汛预警预报指挥系统,努力提高水利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四、进一步深化水利改革
(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尽快按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核订计收水费,并纳入全市正常的物价管理轨道。
(十一)发展壮大水利经济。鼓励水利部门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设备优势,面向市场,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以增加水利以水养水、自我发展的能力。各级政府对水利综合经营的发展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在财税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
(十二)搞好水利企事业单位改革。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创造条件向企业过渡。已经过渡为企业的单位,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五、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水利事业
(十三)水利是为全社会服务的产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我们要从人口、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在全体人民中牢固树立水患意识,调动全社会大办水利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把水利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加大水利建设的力度,宁可少上几个项目,也要把水利建设搞上去。要认真研究制订加速水利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部门关系,形成整体优势,坚持不懈地把水利事业推向前进。各行各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顾全大局,团结治水,积极为水利建设出力献策。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和参与水利建设,为水利事业尽义务。水利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继续发扬引滦精神,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加速我市水利事业的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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