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发布的新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将调整和规范今后一个时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学习、领会、掌握好《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正确严格地贯彻施行,是各级行政机关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保证。《意见》对《办法》涉及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解释并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为我们在公文处理工作中正确地理解、贯彻实施新《办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增强了《办法》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学习、研究,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1月1日起印制所有公文全部采用A4型。其他各级行政机关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亦可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步采用;尚未做好准备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单位,可延迟至2002年1月1日起采用,其他的各级行政机关可放宽至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用纸必须全部采用国际标准A4型。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见中央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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