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1956年5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为减轻群众房租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并使计租工作进一步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租用公房住宅者,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按月计收租金。“使用面积”系住房和附属房间的内净面积。
三、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并按房屋与设备的不同,规定若干其他条件分别增减“分”数。
四、房租的计算方法:
1.基本租金:以平方米为确定租金的单位,按照附表中所列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定为人民币5厘。
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增加或减去其他条件租金后,即为单位租金。其他条件每“分”等于基本租金的1%。
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使用面积,即为实收租金。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实收租金=(房租“分”数×5厘±其他条件租金×使用面积)。
五、凡1户使用的内走廊和厨房厕所间等,按住房标准8折收租;2户使用者,按半价收租,两户分摊;3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六、凡新建之住宅,在落成后3年内,加收租金5%。如因房屋修缮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房租“分”数,一般地在每年年终重新评定。
七、花园住宅与院落空地面积较大的住宅,按使用人的月租总额,加收租金5%。
八、凡家店或家厂相连的住宅,如难以划分者,一律按住宅规定计租。能够划分者,其营业房间按住宅计租后,再加收租金50%(一般比现行营业房的租金约可降低40%以上)。
九、私人委托公家经租管理的住宅,一般地按照本规定计收租金。
十、本规定自5月份实行。
附: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及其他条件增减表。
附: 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及其他条件增减表
┌──────┬────────────────────────┬──┐
│ 项 目 │ 条 件 及 内 容 │房租│
│ │ │分数│
├─┬─┬──┼──────────────────────┬─┼──┤
│ │ │1级 │钢筋混凝土平顶,上等木架瓦顶,细石或人造石墙│ │ │
│ │ │ │坐,砖或整石墙身,细石墙面或带细石垛,磁瓦或│ │ │
│ │结│ │水刷石墙面 │1 │20 │
│ │ ├──┼──────────────────────┼─┼──┤
│ │ │2级 │钢筋混凝土平顶,上等木架瓦顶或铅铁顶,整毛石│ │ │
│ │ │ │墙坐,砖墙身,部分磁瓦或水刷石墙面 │2 │14 │
│ │ ├──┼──────────────────────┼─┼──┤
│ │ │3级 │钢筋混凝土平顶,一般木架瓦顶,整毛石或乱石墙│ │ │
│ │构│ │坐,砖墙身,正规灰砂墙面或整齐的清水墙 │3 │9 │
│ │ ├──┼──────────────────────┼─┼──┤
│ │ │4级 │简单木架瓦顶,乱石墙坐,砖墙或砖土合筑之墙身│ │ │
│基│ │ │,灰砂墙面或清水墙面 │4 │5 │
│ │ ├──┼──────────────────────┼─┼──┤
│ │ │5级 │简陋房架,草顶或油毡顶,砖墙合筑之墙身或土坯│ │ │
│ │ │ │墙身,木板墙身等 │5 │3 │
│ ├─┼──┼──────────────────────┼─┼──┤
│ │ │1级 │上等硬木细致地板或拼花地板,美术水磨石地面 │1 │20 │
│ │ ├──┼──────────────────────┼─┼──┤
│ │ │2级 │普通地板,普通水磨石面,马赛克地面,地皮布面│2 │12 │
│ │ ├──┼──────────────────────┼─┼──┤
│ │地│3级 │粗糙木地板,水泥地、花砖地面 │3 │8 │
│ │ ├──┼──────────────────────┼─┼──┤
│ │面│4级 │整齐砖地,破旧水泥地面 │4 │5 │
│本│ ├──┼──────────────────────┼─┼──┤
│ │ │5级 │碎砖地、三合土地或土地 │5 │3 │
│ ├─┼──┼──────────────────────┼─┼──┤
│ │ │1级 │全部或大部油漆墙面,细致美术护墙板、带挂镜线│1 │25 │
│ │ ├──┼──────────────────────┼─┼──┤
│ │内│2级 │部分油漆墙面,齐护墙板,细致粉饰墙面 │2 │18 │
│ │ ├──┼──────────────────────┼─┼──┤
│ │ │3级 │正规灰砂粉饰墙面,或带一般护墙板 │3 │12 │
│ │ ├──┼──────────────────────┼─┼──┤
│ │墙│4级 │粗糙灰砂墙面、或泥底白灰抹皮 │4 │7 │
│ │ ├──┼──────────────────────┼─┼──┤
│ │ │5级 │泥墙面,或未抹墙皮 │5 │4 │
│ ├─┼──┼──────────────────────┼─┼──┤
│租│ │1级 │细线朔花美术细致顶棚 │1 │15 │
│ │ ├──┼──────────────────────┼─┼──┤
│ │顶│2级 │带线条之灰顶棚、抹角顶棚、马粪纸或整齐木板 │2 │11 │
│ │ │ │顶棚 │ │ │
│ │ ├──┼──────────────────────┼─┼──┤
│ │ │3级 │普通灰顶棚或一般木板顶棚 │3 │7 │
│ │ ├──┼──────────────────────┼─┼──┤
│ │棚│4级 │苇巴抹灰,原巴板顶或席顶 │4 │5 │
│ │ ├──┼──────────────────────┼─┼──┤
│ │ │5级 │原屋顶(无巴板者) │5 │3 │
│ ├─┼──┼──────────────────────┼─┼──┤
│ │ │1级 │钢门窗,上等木门双窗,或带纱门窗,有门窗 │ │ │
│ │ │ │巾脸或窗帘盒 │1 │20 │
│金│门├──┼──────────────────────┼─┼──┤
│ │ │2级 │上等木门窗或带纱门窗,或带部分贴脸、窗帘盒 │2 │14 │
│ │ ├──┼──────────────────────┼─┼──┤
│ │ │3级 │普通门窗或带门窗贴脸 │3 │8 │
│ │ ├──┼──────────────────────┼─┼──┤
│ │窗│4级 │简单木门窗 │4 │5 │
│ │ ├──┼──────────────────────┼─┼──┤
│ │ │5级 │简陋木门窗,或旧式板门木棂窗 │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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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
│项目│ 条件及内容 │房租分数│
├──┼──────────────────────────┼────┤
│ │其他条件(加“+”减“-”的“分数” │ 分数 │
│ 其 │每分等于其本租金的百分之一) │ │
│ ├──┬────────────────────┬──┼────┤
│ │1 │ 窗 户 向 南 │ 1 │ +5 │
│ ├──┼────────────────────┼──┼────┤
│ │2 │ 窗 户 向 北 或 向 西 │ 2 │ -5 │
│ ├──┼────────────────────┼──┼────┤
│ │3 │ 院 落 无 自 来 水 │ 3 │ -5 │
│ ├──┼────────────────────┼──┼────┤
│ │4 │ 院 内 无 下 水 道 │ 4 │ -5 │
│ ├──┼────────────────────┼──┼────┤
│ 他 │5 │ 无 电 灯 设 备 │ 5 │ -5 │
│ ├──┼────────────────────┼──┼────┤
│ │6 │ 通 行 的 房 间 │ 6 │ -5至20 │
│ ├──┼────────────────────┼──┼────┤
│ │7 │ 顶 楼 及 地 下 室 │ 7 │ -20至70│
│ ├──┼────────────────────┼──┼────┤
│ │8 │ 平房前墙低于2.5米,楼房顶棚至 │ │ │
│ 条 │ │ 地板低于2.5米者 │ 8 │ -5至20 │
│ ├──┼────────────────────┼──┼────┤
│ │9 │ 房间严重潮湿阴暗(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 │ │ │
│ │ │ 减) │ 9 │ -10至50│
│ ├──┼────────────────────┼──┼────┤
│ │10 │三层楼以上的家庭宿舍没有电梯的每层递减(│ │ │
│ 件 │ │即三层楼减5%四层楼减10%半地下室不计层0 │ 10 │ -5 │
├──┴──┴────────────────────┴──┴────┤
│说明 1.表列结构、门窗如已破坏及地面,内墙、顶棚破坏过重者,按下一分│
│ 计算,但降至第五级分数时不能再减 │
│ 2.凡此表未包括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评入适当的级内,并应视具体│
│ 情况灵活运用 │
│ 3.每个房租“分”等于人民币5厘 │
│ 4.窗向条件,没有起到方向作用的,可不增不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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