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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字[1995]20号
  • 【发布日期】1995-02-22
  • 【生效日期】1995-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赣府字〔1995〕20号1995年2月22日)

省委、省政府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的治理工作极为重视,近几年来,根据中央的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集中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自去年10月以来,一些地方以种种借口上路检查,使“三乱”回潮,在省内外造成很坏影响。东乡、金溪、龙南、瑞金等县工商部门以打击“走私”为名,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临时上路;新建、遂川、赣县、于都、余江等县公安交警以检查交通安全为由,随意拦截过往车辆,滥施处罚、重复处罚;有的交通、烟草部门和林业公安局、联防队等单位也上路捞钱。对此,省委、省政府已责成有关地市和部门严肃查处,“三乱”回潮现象已得到遏制。为举一反三,严禁公路“三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治理成果,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令畅通。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省政府的各项有关规定。要坚决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为了地方、部门、团体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好本地、本部门公路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要严肃执法纪律,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治理“三乱”政令畅通,使全省治理“三乱”工作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成效。

二、务必在治本上狠下功夫。公路“三乱”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是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所致,必须认真整治,一是教育基层执法单位领导和执法人员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使他们认识到,公路“三乱”不仅有损于政府的形象,也有碍于经济的发展。二是加强对罚没款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罚款不给票据、开白条等行为,更不允许把罚没款放进“小钱柜”。对“三乱”罚没款一经查实,必须坚决退回当事人或收缴财政,使违法者得不到任何好处。三是以中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次全会精神为动力,把治理“三乱”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那些不听招呼、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热衷搞“三乱”的基层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

三、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和地域管辖制。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务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治理“三乱”真正视为己任,经常过问研究。分管领导要真抓实管,常抓不懈。今后,如果哪个县辖内出现公路“三乱”,其县政府一把手首先要承担责任,并向所在行署、省辖市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省政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单位临时上路检查的统一管理。今后,凡需上路检查的,都必须报经所在县分管治理“三乱”工作的领导批准。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上路的,一律视为非法检查,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凡未经省政府批准而擅自设立的检查站、收费站,一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强行撤除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四、省政府重申:全省公安干警除交通警察依法上路执勤和执行追捕逃犯等重要公务外,一律不准上路检查、罚款、收费。交通警察上路执勤要严格履行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纠正违章、处理事故的法定职责,坚决改变一手拦车、一手拿罚款单的形象,严禁随意拦车和重复罚款。交通部门稽查逃漏养路费等规费,应局限于本辖区内未缴费的车辆,不得对外省车辆随意检查;路政管理部门要把精力放在纠正乱占公路施工和在公路上铺晒农作物等执法工作上。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木材检查站的检查和处罚行为,不准接受其他部门的委托检查、收费或罚款,不准设立检查分站或流动上路检查。工商、烟草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加大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的力度,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严禁上路检查。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烟草局专卖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

五、从1995年3月1日开始,省任何部门需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临时上路检查任务,必须向省政府法制局书面报告并由该局提请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省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市)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公路执法联合巡查组的通知》(赣府厅字〔1994〕174号)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巡查工作,每季度将巡查情况向同级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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