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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5〕26号
  • 【发布日期】2005-06-20
  • 【生效日期】2005-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办发〔2005〕26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改革第一阶段“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村社会呈现出稳定和谐的好形势。但从长远来看,农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农民负担监督机制有待继续完善,各项配套改革还要不断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在完成第一阶段目标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涉及到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克服麻痹松劲情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领导,充实工作力量,着力抓好配套改革,扎扎实实把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推向深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意见,现就深化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农业税免征政策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我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各地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测算,广泛宣传,把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因免征农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各地要及时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分解落实到乡镇和村级组织,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

二、认真搞好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

按照中央“已经实行的政策不能变,已经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的精神,各地要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户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等惠农资金落实到位工作。坚持“简便易行、便于监督、节约成本、兑现到户”的原则,完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资金的发放办法,变分次发放为一次性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惠农补贴“一折通”。要切实加强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不准抵欠、抵债、抵贷、抵费。2005年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资金要在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给农户。各地在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的发放上要坚持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粮食直补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补贴办法和标准,良种补贴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二是统一操作程序;三是统一发放形式;四是统一发放时间,切实把“两补”政策落实到位。

三、着力抓好三个基础性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化解工作。今年化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清债、锁定陈债、禁增新债、积极化债。各地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进一步对改革前形成的村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据实确认,全面锁定;禁止发生新债,建立新债追究和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改革后违反规定发生新债务的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谁借新债谁偿还”的规定;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探索化债办法,实行一债一策,分类处理,采取剥离消债、降息压债、互抵转债、拍卖还债、清收偿债、管理减债、发展化债等措施,逐步化解债务。此外,各地要抓紧开展乡镇债务清理、化解的试点工作。

(二)依法做好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是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大事,务必抓紧抓实。各地要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部署、工作责任和要求,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大稳定、小调整”,避免引起新的矛盾。要尊重承包当事人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确权确地到户、签定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项工作,依法完善二轮延包。

(三)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工作机制。一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对发生涉农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一票否决”;二要坚持向农民发放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实行负担、粮食直补、良种补贴“三卡合一”,国有农场也要向农工发放政策监督卡;三要坚持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继续实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四要建立农村税费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项监管制度,尽快形成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四、扎实推进四项改革

(一)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的规定,明确指导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体制,减轻财政压力,减轻农民负担。各地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注意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压缩机构编制,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坚持市场取向、开拓创新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办好社会事业,变“养人”为“养事”;三是坚持民主、法制原则,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群众监督,搞好编制清理核定,并上网公布,逐步实现机构编制法定化。

(二)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必要经费需求;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校

D级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要切实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确保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高度重视并积极化解“普九”债务,在完成“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普九”债务直接划转到县、乡两级;加快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教师资格制度,优化教师队伍,实行中小学教师全员聘任制。

(三)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一是多数地方应推行和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确保乡镇必要的支出需要;二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农村倾斜,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三是强化县乡财政监管力度,建立部门预算制度,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从2006年起,省财政按每村一万元支持省定重点贫困村正常运转;各级财政也要根据财力安排资金支持村级运转。

(四)继续推进国有农场综合改革。要加快国有农场综合改革步伐,在积极完善社会职能剥离和农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重点加大农场内部机构改革的力度,下大力减人、减事、减支。要深化农场农业税费改革,进一步理顺国家、农场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对农场职工承包的责任田全部免征农业税,控制经营田的承包费用,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规范农场内部其他收费管理和筹资、筹劳的办法,充分调动农工种田的积极性,促进国有农场健康、稳定发展。

五、切实加强五项规范管理

(一)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免征农业税后农民负担的新特点,明确规范涉农收费管理重点,制定新的监督管理办法。当前,要重点抓好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制止部门和地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村组收费的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农村教育、报刊订阅、用水用电、道路修建、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以及身份证办理、户口本发放等方面的乱收费。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防止违反政策出台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今后,凡出台涉农收费文件、项目,都必须征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税改办的意见,否则,视同违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的原则,并与农民签订协议,先服务后收费,不准强制收费、不准未经农民同意平摊平推收费,不准农村学校和基层单位统一组织代收费。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生产资料乱涨价,防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二)规范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完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转移支付资金检查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违规截留挪用,不得以上挤下,不得无故拖延或延缓拨款,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各地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注意跟踪问效,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三)规范筹资、筹劳管理。关于“一事一议”筹资,要继续严格执行有关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上限标准的规定,既要防止无事乱议,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又要防止有事不议,使“一事一议”政策名存实亡。从2005年起,全面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后,各地应当注重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暂行办法》。

(四)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乡镇财政要切实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村级支出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在村民自治框架和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村级资金、村级账务委托乡镇代管”,对于村级所有资金,不得平调、挪用,对于合乎规定的支出要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抵顶其他支出。

(五)规范村级排涝水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村级组织一般不得收取村级排涝水费。易涝地区县市排涝水费不够,村级确需提取村级排涝水费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负责收取,每亩最高提取标准不准超过5元。所提费用只能在村内使用,严禁以乡镇为单位提取,严禁提非所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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