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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92号
  • 【发布日期】1992-11-19
  • 【生效日期】1992-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

(卡)的通知
(1992年11月19日桂政发〔1992〕92号)

为有利于搞活流通,确保货畅其流,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区改革开放的步伐决定撤除我区公路上所有检查站(卡),现通知如下:

一、撤销三十六个公安交通检查站(桂政发〔1991〕107号)和撤销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桂政发〔1992〕47号)。

二、检查站(卡)撤除后,公安机关要加强流动巡逻执勤,随时指挥疏导交通,清除违章占道;交通部门要把重点放在有车单位及车站、码头、货场、加油站、停车场等车、货集中地点,依法检查交通规费交纳情况;工商部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主要由行为发生地或行为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负责检查;税务部门(包括财政征收机关)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对应税产品进行检查,应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重点应税产品的主要产区等源头地点进行;林业部门在林区进出道路设置必要的专项检查站,由自治区治理“三乱办”会同自治区林业厅,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和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流动检查队上路进行流动检查,必须要从严控制上路检查频率,并且应以源头管理为主,上路检查为辅。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不能上路进行流动检查。

四、禁止重复收费或罚款。今后,凡在我区范围内行使的各种车辆,因交通违章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同类违章,只能处罚一次;因运输商品按有关规定需要征收有关税费和处罚的,只能征收或处罚一次。对已交纳了有关税费或进行了处罚的,不能再以任何理由重复进行处罚或征收有关税费,一经发现,要对直接责任者予以从重处罚。

五、各执法部门要改变作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今后,不论是上路进行流动检查,还是到源头进行检查的人员,都应公开执勤人员身份、检查范围、内容,公开收费、罚款的依据和标准,公开执法程序。在检查中,各执法部门按规定确需扣留被查车辆或人员的证件时,只能扣留本部门核发的证件,不能扣留其他部门核发的证件。

六、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各执法部门的检查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国家正式干部职工。

七、各执法部门要设置举报电话或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证,认真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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