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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3-17
  • 【生效日期】1982-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1982年3月17日晋政发〔1982〕42号)

为了加强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通信线路的畅通无阻,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通信线路,人人有责。广大职工、农民、城镇居民、学生和少年儿童,都要保护通信线路,杜绝一切危及线路安全的事故发生。民兵组织和治安保卫组织,要把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责任。

二、凡在架有通信架空线路或埋设地下通信电缆的沿线开山放炮、筑路、开沟挖渠、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砍伐树木以及各种工程施工等,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不准摇动、碰撞、攀登电杆和拉线,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电缆标石及线路附属设备。严禁在电杆和拉线上拴牲畜或在通信线上搭挂喇叭和电灯。不准利用通信电杆拉高压线和广播线。

四、禁止在通信线路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不得在地下通信电缆两侧三米范围内建造房屋、厕所、粪池,堆放重物、取土以及兴建其它有碍通信电缆安全的建筑设施。

五、不准向通信线上抛铁丝等杂物。不得向通信线路开枪射击,用弹弓打鸟,或在通信线路附近打靶、放风筝。

六、不要在通信线路两侧二米内植树。通信线两旁现有树木的枝条,应与线条距离二米(市内一米五)。不足二米的,线路维护人员有权修剪,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

七、新建、改建电力线、广播线,如与通信线路平行、接近或交叉跨越的,应事先与线路维护部门联系,并按规定办理审理手续。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毁通信线路和通信器材。新建通信线路,沿途单位和个人应大力协助,不得借故阻碍线路、电缆通过。

九、对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妨碍护线人员工作,殴打护线人员的,要严肃处理。损坏通信线路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对破坏通信线路、盗窃通信器材等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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