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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905
  • 【发布文号】乌政发[2001]5号
  • 【发布日期】2001-03-09
  • 【生效日期】2001-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

(二00一年三月九日乌政发[2001]5号)

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优化城市环境和促进城市发展的双重使命,是实现城市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92年在全国开展了创建园林城市活动,自治区也于1997年在全疆开展了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乌鲁木齐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参积极参与国家和自治区开展的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的进程,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把我市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2000年到2010年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园林绿化建设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城市已成为我市事关全局、带有战略性的任务。为顺利完成这一任务,依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0]10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等文件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园林绿化建设和创建园林城市的特殊重要性。
(一)我市地处亚欧大陆腹地,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干旱少雨,缺林少绿,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风沙旱涝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频仍,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各族人民生活的改善。
园林绿化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荒山绿水、庭院绿化和公共地区绿化构成了我市生态环境同主体。在我市没有园林绿化就没有各族人民的生存前提,更没有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条件。
园林绿化是一项兼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的特殊行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干部群众,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重视、支持、参与园林绿化城市,尽职尽责地搞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使城市形象明显改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二)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的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城市绿地面积不断扩大,城市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树木、绿地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改善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市容市貌,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但从总体上看,园林绿化的现状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城市局部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同时,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扭转。城市绿地发展难度较大,基建伐树、占用绿地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积极性还未充分调动起来。资金投入和绿化用地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和对外开放的西大门,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支柱,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园林城市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象征,是衡量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标准,是融城市形象工程、民心工程为一体,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地位和知名度,推进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创建文明城市,提高人民文明素质,陶冶人民情操,功在当代,荫及子孙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己任,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务实态度,正确认识创建园林城市的工作,加大创建园林城市的力度,加快创建园林城市的步伐。

二、创建园林城市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创建园林城市的指导思想: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为契机,按照园林城市的各项标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紧紧依托国家及自治区的绿化政策法规,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以提高城市绿地率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走城乡一体的大环境绿化之路,最终实现园林城市的各项要求,为实现我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五)创建园林城市的目标:从创建园林城区入手,力争用7年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规模适宜,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园林城市。下大力气狠抓“253778”工程(即用2年时间完成5个“花园式”达标街区;用3年时间完成7个“花园式”达标片区;用7年时间完成8个园林城区创建工作),形成以庭院绿化为依托,以荒山绿化为屏障,以道路绿化为骨架,以公园、游园绿化为景点,以乡村绿化为网络,辐射全市的大环境绿化格局。乔灌花草相结合,常青树与落叶树相搭配,点线面相互融汇、相互贯通,形成具有新疆民族和地方特色的独特景观。在今后7年内,城市新增绿地面积3600公顷(5.45万亩)以上,农村造林1333.3公顷(2万亩)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6%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

三、大力保护和扩大绿地面积
(六)由于我市自然条件恶劣,绿化成本高昂,每一棵树木、每一片绿地都是十分宝贵的生态资源,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加强绿化管理,加大绿化执法力度,把现有绿化成果保护好,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树木,随意侵占绿地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绿化成果。
(七)荒山绿化是我市重要的生态屏障。要加快荒山绿化的进程,扩大荒山绿化面积。荒山绿化要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由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单位、个人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投资者进行绿化开发。荒山绿化在营林封育期间,严禁一切有碍营林的经济活动,造林前和解封后可以照常放牧。
庭院绿化是我市绿化生态体系建设的核心。要按单位划分绿化责任区,负责本责任区的绿化建设并必须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划的绿地面积标准。要狠抓庭院绿化建设与管理,严格绿地审批手续。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地。因特殊原因不能留足绿地,须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是易地绿化的形式补足绿地面积(也可以资代绿,缴纳易地绿化费)。所有新建项目审批,建设单位必须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绿地面积。凡绿地面积未达标或未经核准的,土地、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完成绿化建设任务。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限期责令其完成;在限期内仍未完成的,限期整改并停办一切基建手续。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在目标管理、综合治理、企业晋级等方面,均按不达标论处。新开发的居住区绿地面积必须达到30%以上,凡绿地面积达不到30%以上的,计划、土地、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要加快城镇、农村居民区和牧民点的绿化建设,这些地方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

四、进一步完善保护和促进园林绿化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投资者进行绿化开发。在我市开发荒山、荒滩、荒沟种草种树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证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投资者在开发荒山、荒滩、荒沟造林绿化的同时,也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但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益,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土地使用费、从事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取得的所得,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房产税和草原使用费,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九)造林绿化灌溉用水、用电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十)市、区(区)财政根据本地区规划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逐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重点绿化工程项目,按一定比例匹配资金,区(县)未达到匹配标准的,市财政不予拨款。对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绿化工程,列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基本建设项目。

五、加强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领导。
(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把造林绿化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把领导干部抓园林绿化的政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上至下形成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对于在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市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市工作负责任,其主要领导是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庭院、校园、厂区、矿区、库区、居住区和部队营区绿化要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按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要求,限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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