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规定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2]104号
  • 【发布日期】1992-10-24
  • 【生效日期】1992-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规定

(1992年10月24日宁政发〔1992〕104号)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提高我区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现就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科技成果推广是联结科研开发和生产应用的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推广,紧紧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组织好成果推广工作。工业、农业、科技、教育、财政、金融、税务、物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科技成果向生产的转化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物质条件。

二、我区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是:国内研制开发的一切先进、成熟、适用、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设计和农业新品种;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我区科技成果推广实行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区地县三级推广网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下达的年度推广计划编制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推广。充分发挥市场在成果转化中的媒介作用,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通过技术市场引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科技成果。

四、各级科委、经委是同级人民政府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方法政策,编制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推广、验收和表彰奖励,总结、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五、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按职权范围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编制本部门和科技成果推广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上级部门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六、大力发展各级各类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商品化,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自治区建立常设中心技术市场,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各种技术交易活动,定期举办大型技术交易会。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其中介收入可按全民机构税收优惠办法对待。

七、鼓励支持各类科技成果推广机构、技术中介交易机构创办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实体,从事各种技术经济贸易活动,引入竞争机制,放宽经营范围,自我积累,自我壮大,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一)自治区科技兴宁基金的70%用于科技成果引进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的引导和启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项资金作为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有偿使用配套资金和贷款贴息。
(三)各专业银行应开设科技成果推广专项贷款科目,扶持科技成果的推广。
(四)企业可以从本单位的技术开发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引进消化吸收科技成果。
(五)各级科委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贷款贴息。
(六)凡列入自治区、地市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两年内,从新增效益中税前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纳税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税。
(七)各级科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年度有关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经费,以确保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

九、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重点计划项目,其实施所需配套的原材料和物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优先安排供应。

十、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直接参与成果推广工作连续三年以上的,可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外语不作要求,评定条件适当放宽。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在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中,提高推广项目的授奖比例,推广项目的获奖人员人数适当放宽。

十二、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