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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降低本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价费36号、沪卫财收5号
  • 【发布日期】2001-05-18
  • 【生效日期】2001-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降低本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降低本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沪价费〔2001〕36号
沪卫财收〔2001〕5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血透患者医药费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作适当降低。具体方案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有关精神,对血液透析(HD-醋酸盐透析)与重碳酸盐透析项目进行合并。统称为:血液透析(醋酸盐透析与重碳酸盐透析)(编码为:13621)。

二、将重碳酸盐透析收费标准由原每人次420元(“照顾对象”每人次300元)降低为每人次400元(“照顾对象”每人次275元),透析管路、透析器、透析液、生理盐水、葡萄糖水、肝素、针筒、针头、皮管、空调费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三、血液透析中的透析器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考虑到部分经济困难的血透患者的特殊情况,在确保患者或家属知情权的前提下,对于患者或家属主动提出需要复用透析器的,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医疗机构在确保透析器复用质量的基础上,按每人次335元(“照顾对象”每人次210元)收费,新增收费项目名称为血液透析(透析器复用)(编码为:13624)。
以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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